浦東機場刺母案被告 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1-11-01)

fieldset { width: 306px; border: 1px solid #990000; align: center;}legend { font-family: Arial,"宋體"; font-size: 12px; font-weight: bold; color: #990000;}簡訊

  (上海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昨天就「浦東機場刺母案」作出一審宣判,24歲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罪工具兩把尖刀予以沒收。

  新華社報道,今年3月31日,24歲留學生汪某在上海浦東機場因留學費用等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從包內抽出兩把尖刀,對母親的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導致母親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至於辯護人提出根據鑒定報告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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