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離婚以後,再對離婚協議做補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像您所說的這種情況是關於孩子撫養權的變更,這個只要是你們夫妻雙方認可並寫成協議的形式,那麼這樣的補充協議是有效的。

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到你的名下,對方也認可,簽訂了這樣的書面協議,法院也會認可。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再寫的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離婚了就別再有交集了,還沒賤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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