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新刑訴法實施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需另行起訴原文地址:新刑訴法實施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需另行起訴作者:邱冬梅律師

新刑訴法實施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需另行起訴

【基本案情】2013年2月22日15時許,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借用他人未經依法註冊登記的「大陽」牌二輪摩托車搭載二人,從祁東縣歸陽鎮駛往祁東縣縣城方向,途經祁東縣鳥江鎮大江村曹頭堰組地段時,遇謝某從右往左橫穿公路,因申某駕駛機動車避讓不當,致使二輪摩托車前部將謝某撞倒在地,造成謝某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後,謝某經醫治無效死亡。經祁東縣公安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祁東縣人民檢察院以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謝某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被告人申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藥費165824.61元、喪葬費17760元、死亡賠償金213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0元、護理費8400元、司法鑒定費7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632元、交通費4000元、現場遺失現金損失9000元,共計436316.61元的90%即392685元(被告人申某已給付1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申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申某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經治療無效死亡,依法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各項經濟損失依法覈定為213826.61元。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物質損失範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213190元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賠償遺失的現金9000元和另300元鑒定費,因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經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也同時施行。根據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不屬於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質損失,這幾項費用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將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這部分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99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100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101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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