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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特別條款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本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本決定]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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