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我們寫了關於植物大戰殭屍如何被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這周我們將近年來被認定為「不良影響」的案件進行了分類梳理,方便大家合理取名,避免踩雷。

關於「不良影響」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關標誌的註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於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什麼樣的遊戲名稱可能被認定為「不良影響」

鬼怪類

在「鬼泣」商標案中,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第16334950號「鬼泣」商標由漢字「鬼泣」構成。「鬼泣」二字組合使用,易使消費者產生哀怨、陰鬱的情緒,進而損害心理健康,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訴爭商標會對我國宗教文化等方面產生不良影響,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鬼」屬於宗教迷信的範疇,作為商標使用會對我國宗教文化產生不良影響。因此駁回了喀普康有限公司的上訴。

宗教類

「神廟逃亡」是一款經典的跑酷類手遊,在該案中,法院認為:由於"神廟"具有廟宇、寺院等含義,故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遊戲程序、計算機遊戲軟體等產品上,容易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公共文化秩序等產生不良影響。同時儘管訴爭商標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產生了其他含義,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情形係指標誌本身不得作為商標進行使用,若標誌本身的含義、使用方式等存在多種情形,只要其中存在構成前述規定情形的,則該標誌不能因申請人的使用行為而獲得可註冊性。

軍事類

「超神學院之雄兵連」是超神影業公司製作的一部動畫作品,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文字「雄兵連」構成,將商標標誌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對商品的來源與軍事機關有關聯,因此,將訴爭商標標誌作為商標使用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政治類

「戰爭公約」案,法院認為商標「戰爭公約」中,「公約」是指國家間關於經濟、技術或法律等方面專門問題的多邊條約,「戰爭公約」意指國家間關於戰爭問題達成的多邊條約。雖然「戰爭公約」不是固定詞語搭配,但「戰爭公約」的含義為社會公眾普遍知曉。「戰爭公約」一詞雖為中性詞,但達成「戰爭公約」的主體一般為國家,原告將其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容易對我國政治等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不良影響

封建類

「吾皇萬睡」不是遊戲,而是關於一隻貓和一隻狗的一系列卡通漫畫形象,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吾皇萬睡」,其與我國封建帝王稱謂「吾皇萬歲」在文字構成,讀音方面相近,訴爭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吾皇萬歲」,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相應服務上,易對社會公眾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街霸」一案,訴爭商標由文字「街霸」構成,指定使用在「在計算機網路上提供在線遊戲;遊戲廳服務」等服務上。按照通常理解,「街霸」二字容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街頭霸王」或「街頭一霸」之意,將其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容易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無論訴爭商標是否使用,均不宜作為商標被覈准註冊

英文辭彙構成「不良影響」

如果遊戲名稱屬於英文辭彙,其譯文可能具有不良含義,則也可能屬於不良影響的範疇。

如「CLASH OF CLANS」商標案中,最高院裁定認為:外文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判斷,首先應考慮該外文商標所對應的中文含義能否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曉,在此基礎之上,再考察該已為公眾廣泛知曉的中文含義與指定使用的商品結合是否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本案中,申請商標由英文「CLASHOFCLANS」構成,申請商標對應的中文譯文為「部落衝突」或「宗族衝突」,易對中國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雖然被訴決定中將申請商標翻譯為「宗教衝突」,翻譯不當,但被訴決定關於申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回的結論正確。

再如「IG」案,「IG」全稱為invictusGAMING,為電競戰隊隊名。法院認為:英文「GAMING」可譯為「賭博」,儘管對其可作多種理解,但是「賭博」也是其含義之一。若允許該詞語作為商標標誌註冊並大量、廣泛使用,容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對皚極公司的上訴不予支持。

避免遊戲命名踩雷「不良影響」的幾個方法

凡事總有不得已的時候,所以如果遊戲起名的時候一定會涉及上面這幾種「不良影響」的辭彙,那麼這裡提供幾種方法,儘可能幫你避開商標被駁回的種種煩心事。

用創造性辭彙

不要直接出現詞典中找得到或者大眾廣泛知曉含義的固有敏感辭彙,如「殭屍」、「喪屍」等,盡量使用帶有一些獨創性的臆造辭彙。

這裡比較典型的是「奪魂之鐮」。 「奪魂之鐮」雖然會讓人聯想到死神之類的意象,但並沒有直接出現「死神」等辭彙,所以法院在判決時也會斟酌,最終法院認定「奪魂之鐮」的含義雖然具有一定驚悚色彩,但並未超出社會公眾普遍的接受程度,也未對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別讓「不良影響」成為片語中的主要部分

「植物大戰殭屍」中,「殭屍」僅是片語中的一部分,且是作為賓語存在,未刻意強調「殭屍」,所以最終最高法認為「植物大戰殭屍」在詞義上屬於中性表達。

別用英文,用小語種

上面「CLASH OF CLANS」和「IG」的案例已經說明瞭,即使起英文名,商標局和法院也會進行翻譯後再判斷是否產生「不良影響」,而且不排除法院和商標局將其翻譯錯的情況。

這裡可以參考的還是大菠蘿的案例。「DIABLO(暗黑破壞神)」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商標顯著性問題,但小編認為「DIABLO」一詞對於如何避免「不良影響」也具有一定意義,原因為法院在判決時認定:「DIABLO」英文單詞原無明確含義,並不為相關領域消費者所熟知。但實際上,「DIABLO」並非無含議的辭彙,而是西班牙語中的「魔鬼」。即使法院或商標局正確將小語種辭彙翻譯過來了,那麼還可以中文含義未被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曉來進行一番抗辯。

總的來說,遊戲取名還是應儘可能避免本文所說的「不良影響」辭彙,但萬不得已的時候,也不妨試下上面這幾種方法,在商標註冊的成功可能性上應要高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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