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程序已終結的網貸機構應全面終止網貸業務

  3月27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制定併發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簡稱《良性退出指引》),要求符合《良性退出指引》範圍的會員單位遵照執行,非會員單位可參照指引執行。

  據據《良性退出指引》,該指引的適用對象爲轄區內因主動申請退出、被引導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退出網貸業務且業務數據真實、完整、有效的網貸機構。

  據瞭解,該指引主要目的是提高網貸機構退出過程中的良性退出比例,規範退出程序,使退出過程更加合理合法合規,提高退出效率,減少退出過程中的資產貶損,切實提高清償率,維護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過程中,以爲公開、公正、公平、合法合規和市場化平等協商爲基本原則,由網貸機構設置的清退組來執行業務退出具體工作,出借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機制包括出借人大會、出借人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和知情人舉報制度,將退出程序分爲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其中一般程序適用於存量規模在五千萬元以上(不含)或逾期90天以上(不含)未償還本金佔總待償本金在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的網貸機構,簡易程序於《良性退出指引》第九章中有四條明確規定。

  爲推進良性退出進程,指引詳細制定了關於啓動報備、接受指導、清退組成立、退出通知送達、債權申報、清產覈資、退出方案制定、資產清收、處置、清債、退出程序終結、簡易程序、責任、監督等要求。

  在啓動報備及接受指導中,指引要求擬良性退出網貸機構應經網貸機構股東(大)會充分討論協商決議,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七條材料,網貸機構應在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之日起三日內,指定或開立一個專用銀行存款賬戶。

  關於清退組的成立,指引要求報備後五個工作日內,經公司內部合法合規程序決議後成立,其成員在原則上應由至少三名網貸機構代表和至少兩名專業中介機構代表組成,對組長和組員有詳細的條件要求,成立後由網貸機構出具任職證明。清退組是日常執行機構,負責網貸機構退出期間的日常管理。具體工作職責包括對網貸機構撮合的標的資產進行清產覈資並出具相關報告;及時清理、彙編借款人借款合同等權證資料(包括電子合同),並進行統一管理;根據網貸業務及機構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公平、合法、可行的良性退出方案等十八項工作職責,在執行相應工作過程中,指引中提出八項工作要求,同時制定六條違規情況,如成員違反則解除或者免去清退組成員職務,並予以更換。在清算過程中,應每週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和出借人通報工作進展。

  在退出通知送達及債權申報中,指引要求清退組自成立起十日內向全體出借人通知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的決議。在通知內容、通知方式、平臺處理、資金存管業務、統一投票表決系統等方面對網貸機構提出詳細準則。

  關於重大事項表決及監委會工作機制,事關全體出借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由出借人大會以網絡投票表決方式決定。重大事項表決規則由網貸機構視情況制定,經投票表決後實施。良性退出過程中原則上進行兩次重大事項表決並對事項進行詳細羅列。其中,第一次重大事項表決應在清退組成立後六十日內組織實施;第二次重大事項表決在清退工作滿足本指引第五十一條的要求後兩日內實施。

  清退組成立後還應開展清產覈資工作,該工作原則上應在成立後二十日內完成。清產覈資辦法參照專業機構的有關指引進行。應在成立後二十五日內,牽頭制定出良性退出方案,關於該方案的制定應堅持可行性原則和公允性原則。退出方案的執行完畢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其中網貸機構待償餘額在一億元以下(含)的,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事先充分徵求廣大出借人、監委會、股東和區金融工作部門的意見優化方案。

  回款和兌付方案是退出方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出借人重大利益的實現。網貸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參考其他網貸機構的有益經驗和專業中介機構的建議,在事先徵求出借人意見後,制定出公平、公正、公允合理、可執行的回款兌付方案。特殊羣體關懷計劃及風險處置應急預案應充分考慮到部分特殊困難出借人羣體。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資產清收、處置及清償。清退組應合法合理催收,鼓勵提前還款。以網貸機構名義依法處置相關資產,負責資產的變現,確保資產變現價格不低於市場價值,鼓勵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處置市場價值較高的資產,網貸機構承擔必要的運營費。針對逾期九十日以上的借款人,納入相關黑名單或信用懲戒系統等方式予以信用懲戒。如網貸機構涉嫌犯罪被公安機構立案偵查,在未被採取凍結、查封等限制措施前,清退組按退出方案進行。

  在退出程序終結上,《良性退出指引》要求,當所有回收資金已清償完畢,或經清退組及監委會確認所有網貸業務確無可回收資金時,網貸機構應及時向全體出借人公告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出借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退出程序終結。如經清退組審查異議成立,退出程序不得終結。

  退出程序已終結的網貸機構應全面終止網貸業務,關閉有關網站域名,註銷ICP備案或許可,變更機構經營範圍,機構實際控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簽署本機構不再從事網貸業務的承諾書。股東決定不再使用原有實體經營的,應依法進行公司解散清算及申請註銷。(文 / 初嵐)

  來源: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柒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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