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楊和小王是多年好友

  2015年3月30日,小王聲稱要去外地投資一個項目,向小楊提出借款20萬元,承諾半年內就可以還款。小楊當天就將2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小王。小王還出具了借條,約定2015年9月29日歸還借款。

  然而,到了2015年9月底,小王卻沒有按照當初約定還錢

  之後,兩人又見過一面,小王跟小楊大談創業艱辛,卻絲毫不提還款之事。小楊想着朋友肯定是碰到了難處,所以不提還款之事。

  2016年整一年,小王沒有回杭州。小楊想還款這事電話說不清楚,事情就擱置了。到了2017年8月31日,小楊發短信催小王還款,誰知小王竟以沒錢爲由拒絕還錢

  事情就這麼拖了好幾年,小楊聽同事說起,借條超過三年要失效的。小楊這下真的急了,於是前來找律師諮詢。

  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儁進行了解答。

  民間俗稱“借條失效”,其實是指借條超過訴訟時效

  “借條失效”並非法律術語,與之相關聯的是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發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換句話說,如果借條超過了訴訟時效,小楊向小王主張還款的權利將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從《民法總則》實施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起,借條的訴訟時效一般爲3年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實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標誌着我國普通訴訟時效從《民法通則》的2年調整爲了3年,而借條的訴訟時效一般爲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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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小楊的20萬借條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01

  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小楊和小王約定還款日爲2015年9月29日,小王未歸還借款,故訴訟時效期間應爲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本案例的借款發生之時,《民法總則》尚未施行,故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

  02

  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並非一成不變,其中一項制度便是訴訟時效中斷,這是指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出現了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等法定事由,從而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於消滅,重新計算的制度。

  上述案例故事中,小楊向小王發送了要求他返還借款的履行請求,故訴訟時效發生中斷,可以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上述案例中,如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爲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

  03

  小楊可以主張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而非《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上述案例故事中,訴訟時效期間應爲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也就是說,上述案例故事中,即便不考慮後續出現新的訴訟時效中斷等情形,小楊只要在2020年8月31日前起訴依然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當然,律師最後仍想提醒的是:

  爲人誠信第一,欠錢不應是大爺,患難之際親友伸手援助值得永生感恩。

  (來源:蕭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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