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而部分「蛀蟲」則想盡辦法通過非法手段榨取其中的利潤,侵蝕社會穩定的根基。作為終日勞作的普通百姓因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信息的相對滯後,以及國家普法的不足等,往往很難辨識某些行為的合法性,導致無意識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進行經營、管理。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經營管理權,但同時設置了很多限制條件。例如,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筆者在代理農民徵地維權的案件中,發現很多村委會是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開發商或者企業進行使用,這種情況下轉讓雙方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筆者做以下簡要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變更應當也只能採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形式與規定的程序、方法,方可進行。如有違反,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侵犯了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嚴格禁止自由流轉的法律制度。所謂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行為人未按國家規定許可權辦理徵用或劃撥手續,或者雖通過劃撥或受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轉讓的條件和程序,未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所謂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受讓者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不進行任何開發建設,擅自將土地轉讓給他人,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28條也明確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列為了犯罪處理。由此可見村委會雖有經營、管理土地的授權,但未經法律程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情節嚴重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並沒收違法所得。

鎮政府或者村委會有上級政府的批示是否可以出讓集體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省政府和國務院具有徵收集體土地的許可權,所以,市、縣一級政府不具備徵收集體土地的許可權,市、縣人民政府和其國土部門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徵收工作的具體實施。所以,無論村委會持有哪一級政府的批示都無權進行徵收。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樣屬於犯罪行為。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相關犯罪線索並要求立案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或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次,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均涉嫌犯罪。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集體土地的流轉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私自出賣、轉讓、佔用的行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集體組織成員如遇到徵收行為,首先要審查對方徵收是否具有合法手續,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一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向有關機關報案。如認為補償不公平而且自己無法審查對方徵收的合法性,筆者建議應儘快向相關專業人士諮詢。

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庫建輝律師 1381075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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