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劉朱松╱南投報導】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開議在即,有關臨時工廠登記輔導期限與有效期間,至109年6月2日止,預料將掀起中央部會與立委的攻防角力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初步不再展延未登記工廠(含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罰期限。不過,朝野部分立委認為,輔導期限最長要求延長至119年6月2日。

立委還認為,若政府未設置產業園區安置或訂有合法化機制,其延長輔導期限,則無展延次數限制。不過,對於臨時登記工廠擴大廠地廠房違規者,得予罰鍰、廢止臨時工廠登記。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中央經召開3次研商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方向會議,彙整各部會意見,並研擬修法方向,已發文給立法院參考,使得本月14日起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登記的輔導期限議題,成為本會期政府與立委攻防重要議案。

中部辦公室指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以劃設特定地區及臨時工廠登記方式,解決未登記工廠議題,惟執行成效有限,因此,經濟部初步不再展延未登記工廠不受罰期限,另尋徹底解決之道。

至於其他零星分布於農地上的未登記工廠,由於家數眾多,且牽涉層面大,經濟部將會同農委會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督促地方政府徹底調查全國未登記工廠相關資訊。而後續修法規劃,經濟部認為,應兼顧農地保護、污染防治,及經濟永續發展。

為上述業者請命的立委,則有不同看法的提案。例如,林岱樺等多位立委,提出延長輔導期限,由原為109年6月2日,再延長至114年6月2日;另外,王惠美及許淑華等多位立委提案,此次修法的適用對象,放寬至105年5月20日前的既存工廠,且臨時登記受理日期,也建議延長至修法通過後2年;其輔導期限則要求延長至119年6月2日。

截至107年2月底,未登記工廠補辦申請合計1萬1,440家,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計有7,216家,其餘尚未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原因,包括不屬於97年3月14日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申請後自行撤件、未投入環保、消防、水保或水利改善的業者,及部分業者尚在改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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