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海蔘

  來源:http://time.com/3379862/child-abuse/

  大多數美國人都認爲,阿德里安·彼得森用鞭子抽打他四歲的兒子,在兒子的腿上留下傷痕,是越界的行爲。但是打孩子是否構成非法行爲的界限在全國各地有不同的規定。

  彼得森當時似乎真的相信自己沒有虐待兒子。畢竟,在美國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打孩子都是合法的。

  各州在允許的範圍上有很大差異。例如,特拉華州,州法律禁止父母用握緊的拳頭打孩子。但俄克拉何馬州卻沒有這樣明確的禁令。在那裏,法律允許父母用鞭子打孩子,前提是父母只能使用“普通的力度”。

  很多州,打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檢察官的自由裁量。亞利桑那州和阿拉巴馬州都允許使用“合理和適當的武力”,但什麼是“合理和適當的”取決於各個州現有的判例和法官的解釋。事實上,路易斯安那州沒有明確說到是否可以打,但是允許父母對孩子“合理的懲戒”,只要不“嚴重危害”孩子的健康。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美國律師協會兒童與法律中心主任霍華德·戴維森告訴《時代》雜誌。他說:“就我個人而言,我更傾向於法律明確告訴家長他們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而法律僅僅說‘合理’並不能提供很多指導。”

  在德克薩斯州,當體罰“對兒童造成實質性傷害”時,就變成了虐待兒童。這意味着,身體上的傷會留下痕跡,比如流血和瘀傷,彼得森顯然就是這麼做的。

  在什麼時候打孩子變成虐待兒童的問題上,德克薩斯州的標準是“擊打留下了痕跡”,雖然這一標準在其他州也很常見,但“痕跡”的確切含義並不總是相同的。例如在緬因州,體罰是合法的,如果它只導致“短暫的不適或輕微的暫時痕跡”。佐治亞州只是禁止任何“人身傷害”,但什麼程度算人身傷害仍然取決於法官和檢察官的自由裁量。

  管教中心的項目主管黛布·桑德克說,“任何形式的體罰都會給孩子造成心理創傷,應該完全禁止。有一些有效的懲罰策略可以教會孩子明辨是非。爲什麼不採取更積極主動的策略,幫助孩子們學會在沒有攻擊性的情況下解決問題和處理衝突呢?”

  到2014年,全球有39個國家禁止體罰兒童,包括馬耳他、玻利維亞和巴西。

  但是全國性的禁令是否會和民意相違背呢?根據2013年尼爾森旗下市場研究公司的調查,五分之四的美國人認爲打孩子有時是合適的。除非公衆輿論或司法解釋發生重大轉變,否則我們仍將要在界限的細節上爭論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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