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蕭承訓╱臺北報導】

李姓男子懷疑遭到調查局監聽,竟自製爆裂物,把鞭炮火藥裝入牛奶盒中,淋上松香水,點燃引信,去年7月丟入調查局新北市調處,所幸沒釀成災害,一審依非法製造爆裂物及非法使用炸藥罪等罪,判9年3月徒刑。高院審理後認為只構成非法製造爆裂物罪,改判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男從2002年起開始蒐集鞭炮中的黑色火藥,至2005年為止已累積一定「火力」,去年7月24日晚間,竟把火藥裝進牛奶盒等容器中,再裝進綠色塑膠桶內,填充紙盒、報紙後,淋上松香水作為引信點燃,丟進新北市調處圍牆內。

爆裂物掉落於新北市調查處停車格及水塔旁,隨即燃燒,值班警衛及時發現撲滅,警方獲報逮人。李男供稱,因懷疑調查局人員對他監控多年,才憤慨丟爆裂物。警方前往他住處搜索時,李男主動交出1顆制式子彈。

一審認為,李男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但他只坦承非法持有子彈之犯行,否認製造爆裂物、非法使用炸藥犯行,態度難謂良好,予以重判。

二審以李所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其中製造的陶瓷容器及紙質容器部分,因該2容器係結構未完整之爆裂物,不能證明具有殺傷力或爆發性的破壞力,應屬未遂階段,並非一審既遂罪,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至於被訴非法使用爆裂物部分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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