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9 17:24

〔記者張瑞楨/臺中報導〕苗栗檢警懷疑黃姓男子與張姓女子販毒,監聽電話並錄到自稱是阿正的男子,打電話向張女購毒的對話,阿正還強調「嫂子,我兩種都要喔」,警察跟蹤時,卻只拍到阿正背影,沒有拍到2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畫面,檢方認為「兩種」指的是兩種毒品而起訴,黃男與張女雖未解釋「兩種」是何物,法官卻認為也有可能是一般物品,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判決2人無罪,全案確定。

臺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黃男與張女毒品前科累累,檢警在2016年6月監聽2人電話,聽到自稱阿正但年籍不詳男子,打電話給張女,約在臺中市后里區見面,阿正還強調「嫂子,我兩種都要喔!」,張女回答「好!見面講!」。

警方跟蹤黃女到交易地點,阿正雖現身,見到張女時卻突然轉身離開,警察沒有拍到交易畫面,一段時間後拘提黃男與張女偵訊,黃男坦承他委託張女,拿毒品安非他命給阿正,再向阿正收5000元,檢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2人。

法院審理時,黃男翻供說,阿正電話不是他接聽,他也沒有赴約交易毒品,張女則始終辯稱,她懷疑黃男的前妻,委託阿正索取免費毒品,因此,赴約時她沒有攜帶毒品,阿正見到她立即轉身離開,雙方沒有交易毒品。

苗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為,黃男供詞前後不一,張女的供詞與檢方起訴書登載的犯罪事實,也都違反常理,2人並未說明「兩種」是何物,依監聽顯示,阿正稱呼黃女是「嫂子」,顯示兩人熟識,見面時阿正卻轉身離去,相當違反常理,至於「兩種」是何物,可能是毒品暗語,也可能是普通物品,沒有其他證據可佐證是毒品,基於對案情證據有疑慮,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維持2人無罪確定。

  • 監聽購毒「我2種都要」, 法官:可能是一般物品判無罪。(示意圖)

    監聽購毒「我2種都要」, 法官:可能是一般物品判無罪。(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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