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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程序,你需要了解!

來自專欄沈玉潮律師

違章建築拆除程序,你需要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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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針對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是法律允許的,那麼強制拆除應該遵循什麼樣的程序呢?

《行政強製法》第35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強製法》第36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

《行政強製法》第37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根據上述法條可以看出,針對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行政部門同樣應該遵循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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