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ice: 美國人在爭論,囚犯應該有投票權嗎? 新聞 第1張

根據 Vox的報導,囚犯投票權的議題暴露了美國民主黨人在投票權開放上的極限:除了伯尼·桑德斯,少有民主黨人願意支持所有囚犯都有權投票。

囚犯投票權問題在最近進入美國公眾視線,始於 4 月一志願團體公民自由聯盟向伯尼·桑德斯的提問:監獄裏的人是否應被允許投票?

伯尼桑德斯的答案非常清晰:是的。在 4 月隨後的 CNN訪談中,桑德斯再次被提問了類似的問題:“在波士頓馬拉鬆投放炸彈的人也應該被允許投票嗎?”波士頓馬拉鬆爆炸案是發生在 2013 年的一場爆炸事件,造成 3 人死亡、183 人受傷。

桑德斯再次表示肯定,他補充說:“所以我相信人們犯了罪、他們付出了代價、他們還是有投票的權利。我相信即使他們在監獄裏、即使他們在向社會付出代價,但他們固有的參與我們的民主的美國權利,不應被剝奪。”

在美國,目前只有桑德斯所在的緬因州和佛蒙特州等兩個州允許在囚公民投票。其他州則要根據公民的入獄、緩刑、假釋或已完成判決等情況來決定如何限制投票權,其中的標準通常與犯罪是否暴力無關。

#Voice: 美國人在爭論,囚犯應該有投票權嗎? 新聞 第2張

加拿大、以色列、日本等國以及歐盟多國也不同程度地允許人們在監獄投票。在中國香港,自 2008 年 12 月高等法院裁定囚犯無權投票的有關法例違反了《基本法》以來,已登記為選民的囚犯可以投票。

桑德斯在《今日美國》的專欄文章中繼續解釋自己的理念:“投票權是一種不可剝奪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所有 18 歲及以上的美國公民,就是這樣。”一方面,他認為歷史上的美國民主曾將許多人排除在外,而擴大民主參與的工作還需要繼續;另一方面,大規模的監禁危機已經成為壓制選民的工具,更多不成比例的有色人種失去了投票權。

桑德斯認為投票不是特權。個人並不需要“足夠好”才能擁有投票的權利——在他看來導致 2008 年金融危機的華爾街“騙子”並不是好人——但他們的投票權也不可剝奪。

桑德斯的確點出了美國社會所存在的監獄問題。倡導組織 the Sentencing Project發現,截至 2016 年,有 610 萬人因為重罪定罪而無法投票,有 130 萬人被關押在州或者聯邦的監獄之中。另有組織推算,美國有 0.7% 的人口被囚禁在監獄中,世界範圍內難有國家可以在數字上與之匹敵。

防止有犯罪記錄的人投票,可追溯到殖民地時期的“公民死亡”概念,即某些不良行為將使得公民無權參政。然而有觀點認為,在南北戰爭中南方失敗以後,剝奪重罪者權利的法律得到推進,與吉姆·克勞法中的種族隔離、黑人投票權等限制一道, 限制奴隸制結束後保護民權利益和少數種族權利的憲法修正案。

以佛羅裏達州為例,立法者通過另立針對黑人的不服從、不尊重僱主等罪名(《黑人法令(Black Code)》),繼續限制黑人的參政權利。佛羅裏達曾是僅有的三個終身禁止重罪定罪者投票的州之一,布倫南司法研究中心的報告估算該嚴格的法律剝奪了 160 萬公民的權利,其中包括 21 % 的適齡美國非洲裔選民。不過在 2018 年佛羅裏達人以 65 %的贊成率通過了修正案,允許謀殺、性虐待外的重罪犯人在判決後重新獲得投票權。

除此之外,還有活動者認為,監獄是美國最不透明的地方,政治制度建設需要囚犯的觀點與親身經歷。他們的投票可能迫使立法者仔細研究監獄為何會發生無法解釋的暴力與虐待。囚犯在擁有投票權後,將使得政客對監獄過分擁擠和不穩定的狀況負責,而這在美國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自桑德斯被提問並明確立場以來,民主黨的其他總統候選人和重要政治人物也一直在被問及他們的立場。他們大多表態願意開放囚犯投票權問題的討論,或是願意支持非暴力的罪犯、已經完成判決的公民的投票權。民主黨人如南本德市市長 Pete Buttigieg 主張,囚犯回到社會後將恢復政治生活,應該恢復的權利包含投票權,但在監禁的時候,懲罰即是剝奪一部分的自由,在投票權上的例外是沒有意義的。

盡管在囚犯投票權的立場上其他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和桑德斯有所區別,但共和黨人還是抓住了這個機會無差別地攻擊民主黨。有共和黨人舉例,民主黨的 2020 年候選人希望“讓因謀殺美國公民被判入獄的恐怖分子還能投票”,這過度極端。

像奴隸後代賠償問題一樣,囚犯投票權是大選中的“票房毒藥”。一項樣本達 1144 人的調查顯示,約 75% 的人不同意桑德斯的囚犯投票權觀點。總體而言,35% 的人認為非暴力罪犯可被允許投票,24 % 的人認為犯有暴力罪行的人即使釋放也應被永久剝奪投票權。

在這次民主黨的初選中,關注點早已超出政策細節,而更多放在找到能夠擊敗特朗普的候選人上。如此不受歡迎的囚犯投票權話題,對民主黨和其支持者來說,具有一定的政治風險。

題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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