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蘭海高速公路大貨車失控事故發生之後,「避險車道」這個詞引起了行業內外和廣大網友的關注。那麼,避險車道到底是什麼東東呢?為什麼要設置避險車道呢?避險車道真的就是危機關頭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嗎?筆者結合相關調查研究和標準規範解讀,對公路避險車道設置與蘭海高速事故情況進行如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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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某高速公路的避險車道(非蘭海高速)

  • 1、 避險車道屬於什麼東東?

在百度檢索中,「避險車道是指在長陡下坡路段行車道外側增設的供速度失控(剎車失靈)車輛駛離正線安全減速的專用車道」。一直以來,「避險車道」被很多人認為是公路踐行容錯設計理念的一種典型的主動性安全措施。當車輛因各種原因在連續下坡過程中出現失控、無法停車的危險狀態之後,可以通過駛入避險車道「安全停車、成功避險」。在國內不少山區高速公路項目中,也不同程度地設置了一些避險車道。如果在網路上檢索「避險車道」,甚至還可以瀏覽到類似「某某公路增設避險車道,減少了事故發生」等資料。

蘭海高速沿線安全設施圖片

2、 關於避險車道的誤解

而事實上,上述關於避險車道的理解和認識是不準確地。首先,避險車道並不屬於交通安全類的主動性防控設施。因為,實際情況是當駕駛員在駕駛途中想到要進避險車道的那一刻,車輛已經處於失控狀態了,也就是說,事故已經發生了,就像已經拉掉了引線、即將爆炸的手雷,只是事故接下來將要導致的事故形態、事故損失還沒有出現。

如果以事故發生前後作為主動和被動的界定條件的話,那麼,在車輛已經失控後採取或發揮作用的設施,就屬於被動性質了。由此,我們還可以清晰地認識到,避險車道並不能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次數),而只能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

另外,我國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專業術語和條文解釋中,「避險車道是在行車道外側增設的、供製動失效車輛儘快駛離行車道、減速停車、自救的專用車道」。儘管文字內容較為簡潔凝練,但實際上卻明確給出了以下幾點避險車道的性質和定義。

第一,制動失效的大型貨車本身就是一顆即將爆炸的「炸彈」,當其「爆炸」時,必然會對公路上正常通行的其他車輛、人員,以及道路設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因此,設置避險車道的首要目的是讓其儘快「駛離行車道」。

第二,失控車輛最主要的危害是速度快,動能大,不可控制。因此,設置避險車道的第二目的就是通過避險車道的特殊設計使得失控車輛減速,進而停車。只要車輛速度降了,能夠停下來了,那麼其危害就完全可控了。

第三,而這一句的中「自救」一詞,更是非常關鍵和有針對性。它清晰地界定了:避險車道作為一種「額外增加」、「容錯性設施」,失控車輛進入避險車道的行為屬於一種「自救」的性質。即並不代表只要進入避險車道,就能夠保證人車完全「避險」、「毫髮無損」的。

3、 避險車道並不能保證人車的「絕對安全」

儘管對這一點,很多人恐怕是難以理解和認同的,但事實卻只能如此。國內相關單位、工程項目就避險車道開展了太多的試驗、研究和實踐。儘管大家的目的均是美好的,希望車輛、人員能夠完全地安全避險,但如果現場體驗過約50噸的「巨無霸」、以100公里以上的速度和動能,衝擊過來時的氣勢,就會理解,所有防護措施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為了能在複雜困難的條件下設置避險車道,筆者瞭解,有一些科研團隊在避險車道形式、結構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創新和發明,例如:纜索式、攔網式等,但大家都知道,任何設施設計都有其適用條件和範圍。在失控車輛載重量、速度、行駛軌跡等狀態不可控的前提下,要保證人、車毫髮無損恐怕只能大家美好的願望。

另外,關於避險車道筆者認為有兩點值得關注,其一,要攔停車輛,必然要在車頭部位實施阻力,而我國大型貨車目前主要採用平頭設計,其車頭在設計上恐怕並不防撞、不能承受這樣大的反向衝擊阻力。因此,即便車攔停了,但必然會造成車頭變形、人員可能受傷的。其二,車廂與底盤之間、車廂與所裝載貨物之間,並不是剛性連接的。即便是我們攔住了車輛底盤,但由於巨大的慣性作用力,導致車廂與底盤折斷脫離、貨物與車廂發生位移導致二次事故也是難以避免的。

蘭海高速沿線安全設施圖片

很多次,當有車輛因為沖入避險車道出現損失時、當公路建設管理部門被送上被告席時,大家纔想到,我們應該從行業的角度,更早、更廣泛地向民眾宣傳這些知識和情況,以減少大家對避險車道的誤解啊!

4、 關於車輛失控的原因

前文說到,對於失控的車輛而言,儘管避險車道未必能讓其「毫髮無損」,但對於減少、減輕事故危害、尤其是將其與正常車流分離等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那麼,是否意味著設置避險車道就是必須的呢?應該強制性設置呢?要討論這一點,必須首先追溯討論明晰:失控車輛屬於公路設計應該考慮的範疇嗎?車輛為什麼失控、是道路條件導致車輛失控的嗎?

很多人直觀地認為,大型貨車失控是因為道路設置了連續縱坡導致的。而事實上,調查研究結論表明,大型貨車失控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並不在於道路縱坡等條件:

l 首先,筆者的在相關文章中已經說明:我國公路縱坡指標與世界各種是基本一致的,而在縱坡指標控制上較歐美等國家控制更為嚴格,總體設計和指標採用是偏於安全的。

l 其次,大量地連續縱坡車輛事故調查結果表明,幾乎所有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均在於人和車的因素(這裡不再累述),而且是這些結論來自於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處置報告。

l 第三,筆者前文中通過相關調查數據、試驗結論等,揭示了我國當前「車不適應路」的深層次矛盾。

l 第四,相關調研通過駕駛員調查問卷調查可知,幾乎所有被調查的貨車駕駛員均認同,只要規範操作,合法駕駛,在類似長大縱坡路段均是完全可以安全通行的。

l 而在蘭海高速事故中,事故車輛是在連續下坡的開始段就已經發現車輛制動失效了。

.......

一直以來,很多人因為長大縱坡路段的事故多、事故相對集中,就忽略了事故與縱坡之間的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於是,跳過科學的事故致因分析環節,直接認定連續縱坡是導致事故的原因!這是一種典型的邏輯謬誤——「錯誤歸因」!筆者還注意到,有人因為路上有事故或者重大事故,就馬上責令整改,甚至呼籲要對不合理的設計進行追責.....可是,他們卻從未真正、有依據地指出過道路和設計到底存在什麼問題、錯在哪裡了呀!既然沒有找出錯誤在哪裡,沒有明確違反了哪條法律和標準,又怎麼能要求整改和追責呢?這在法律層面恐怕所犯的錯誤就是:有罪推定。而中國法律體系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推行的卻是:無罪推定原則。

某高速公路避險車道使用情況(非蘭海高速)

5、 避險車道應該如何設置

既然明晰了:大型貨車失控並不是道路縱坡條件直接造成的,失控車輛自然也不屬於道路設計正常應該考慮的基準條件,而全世界的道路設計的基準條件均是合法、正常的人、車條件,甚至包括氣候氣象等環境條件。於是我們就可以理解公路標準、規範中關於避險車道設置方面的如下規定了:

《標準》第4.0.9條規定:「連續長、陡下坡路段,應結合交通安全性評價論證設置避險車道」。同時,在《規範》中規定:「對於連續長陡縱坡路段的下坡方向,應重點依據交通量、車型組成...分析評價車輛連續下坡的交通安全性...對應提出交通組織管理、速度控制措施方案,必要時論證設置避險車道。」

對標準規範的上述規定,筆者的解讀是:避險車道並不是公路在一定條件下強制性(必須)設置的主動性安全設施,而是在有條件、經過論證之後,可設置的被動型防護設施,是公路設計踐行「以人為本」的一種容錯設施。《規範》明確指出,對於連續縱坡路段安全管理必須是採取綜合措施,重點是交通組織管理和速度控制等,然後,纔是在有建設條件時,考慮增設避險車道。

簡而言之,避險車道並非強制性設置的,而是視條件論證設置的。對於公路設計人員、社會民眾,更不能理解為:是公路設計不夠合理、不夠安全,而增設避險車道來彌補的!任何道路設計、指標採用等要求,均是以保證合法、正常車輛的安全通行為前提條件的。

蘭海高速沿線安全設施圖片

6、 蘭海高速事故路段的避險車道設置

回到蘭海高速事故路段,根據筆者掌握:

1) 事故路段因為特殊的地形條件制約,雖然存在連續約17公里下坡,但從公路幾何線形條件角度,該路段平縱橫幾何指標均為適中,不存在高山峽谷區的「急彎 + 陡坡」等等採用極限指標的現象。

2) 蘭州屬於典型的峽谷河道型城市,特殊的地形條件決定著,進城方向必然是一路下坡,收費站也只能佈置在下坡之後,並與城鎮密集區保持一定的距離。事故路段雖無法避免連續下坡,但從下坡行車安全出發,縱坡設計總體「前陡後緩」,是相對合理的。收費站路段設置在平縱指標較高、視距良好的平緩路段上,是滿足車輛正常停車繳費等需要的。

3) 事故路段沿線各類交通標誌齊全,除設有必要的指路等標誌外,各類對連續下坡、避險車道位置、謹慎駕駛等提示、警告標誌一應俱全,短短17公里範圍就有了幾十塊。

4) 儘管按照公路標準規範,避險車道並非強制性要求設置,但事故路段卻在短短的十餘公里範圍內,高標準、高密度設置了5處避險車道。而且,避險車道之前的相關提示、警告標誌清晰、齊全。

5) 還有,該路段一直是交通和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監管、整治的重點,已經先後進行過多次整治改造。

........

面對蘭海高速事故路段的客觀建設條件,面對已經高標準配置安全設施等現狀,尤其是事故車輛「五過避險車道而不入」最終導致重大事故的客觀事實,筆者不僅要反問:道路還能咋寬容呢?!

筆者建議那些批評道路設計、收費站選址的專家、網友們,首先應該調查瞭解事故路段處於什麼樣的建設條件;在您建議「詮釋性道路、主動引導、充分提示」之前,先調查掌握事故路段在這些方面是否已經足夠充分?而不能總是高高在上,紙上談兵,看似提出了很多讓網友認同的理念、措施,但對於實際工程改善卻葯不對症,沒有多少指導價值。畢竟,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嘛!

7、 結語

昨天剛有安全專家認為事故路段對長大縱坡路況、避險車道等預警、提示不夠(自詮釋不夠充分),而今天又有專家批評標誌牌設置「過多了」,駕駛員根本不當回事?筆者算是再一次體諒到基層道路與安全管理者的苦衷了:

明明事故不是道路和設施引起,卻偏偏要道路一次次整改!剛按照前一波專家建議,增加標誌給駕駛員充分的預警和提示,包括避險車道;接著,又有另一波專家指著密密麻麻的標誌卻說,這屬於信息過載,這麼多的標誌牌,「駕駛員還會當回事嗎?」是啊,標誌標線不就是公路上行車的法律法規嗎?駕駛員不把法律法規、標誌標線當回事,「五過避險車道而不入」,這難道還能怪道路嗎?

筆者認為,遏制事故、破解問題並不在於是否有更高層次的專業安評團隊,而在於我們願不願意承認「人、車管理纔是矛盾的關鍵」!

以上內容僅為筆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單位和組織!

歡迎批評指正!

Mountain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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