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子女夫妻生活穩定,但半數以上市民在立遺囑時會選擇防兒媳防女婿條款;選擇立遺囑的獨生子女父母遠遠少於多子女父母;再婚老人辦理婚前財產和遺囑公證的數量越來越多 ……

  記者近日採訪哈爾濱公證處、哈爾濱北方公證處等多家公證處,瞭解冰城市民立遺囑情況。

  五成以上選擇防兒媳防女婿條款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也被業內人士稱爲“防兒媳防女婿條款”。

  “我在羣力和道外分別有一套建築面積 83 平米與 67 平米的房子,我過世後,這兩處房產和我的其他積蓄都留給女兒。”74 歲的李大爺在女兒的陪同下來到哈爾濱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老人明確表示,在自己過世後,自己名下的全部財產都歸女兒自己所有,不作爲女兒夫妻共有財產。

  起初女兒不同意,因爲自己和丈夫感情特別好,夫妻倆共同經營一家服裝廠,家庭條件不錯。但擔心父親會不高興,想讓父親安心頤養天年,最後勉強同意了。

  “辦理遺囑公證時,老人防兒媳防女婿的現象很常見。”哈爾濱公證處副主任寇玉芳說,來哈爾濱公證處立遺囑的老年人中,在遺囑中列有該內容的約佔 50% 以上。其他幾家公證處的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遺囑中存在 “防兒媳女婿條款”數量過半。

  ——小編覺得,這樣的遺囑一旦“泄密”,恐怕反倒真的會影響了子女的夫妻關係,還是相信他們有過好自己生活的能力,不要再幫倒忙了……

  沒立遺囑,

  獨生子女有可能無法

  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很多市民認爲,獨生子女家庭沒有立遺囑的必要。因爲如果哪天父母不在了,父母名下的財產肯定是由獨生子女繼承,所以目前我市選擇立遺囑的多子女家庭數量遠多於獨生子女家庭。但公證人員提醒,事實並不完全是這樣。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有可能無法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寇玉芳解釋,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后於其死亡,則其父母也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父母所繼承的份額在父母去世後,又可轉爲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繼承財產,因此被繼承人的獨生子女不能獨得全部財產。

  但近幾年,獨生子女家庭立遺囑的數量有所上升,業內人士分析,主要原因有兩點:

  由於年輕人感情婚姻不夠穩定,離婚率上升,父母希望將財產留給獨生子女個人。

  獨生子女家庭立遺囑,不僅是爲了預防糾紛,更能夠避免家庭財產損失。

  立遺囑人羣年輕化

  部分特殊職業更年輕

  哈爾濱北方公證處主任吳逶說,近兩年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人羣年齡段逐步趨向年輕化,40 歲至 50 歲的中年人立遺囑者有所增加。

  “平時的工作中偶爾也會遇到 20 多歲、30 多歲的年輕人來辦理遺囑公證。”哈爾濱公證處一位公證員說,年輕人來立遺囑的,多爲常年出差的人、從事“航海員 ”等高危險職業的人,或是患有重病等特殊情況。不久前,30 歲的市民楊先生走進哈爾濱公證處,想公證自己的遺囑。年紀輕輕又沒患絕症,楊先生爲何要早早立下遺囑?

  原來,楊先生是一家航空公司的飛行員,由於工作性質特殊,所以想立一份遺囑。楊先生說,如果遭遇意外,想將存款屬於自己的部分留給父母。此外,他還在遺囑中寫明,將車和房子留給妻子和 3 歲女兒。他表示,不想在自己死後,因爲遺產讓妻子與父母對簿公堂。

  再婚老人立遺囑

  和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增兩成

  “我們倆都有各自的住房和存款,過完年就想去登記領證,可雙方子女都有意見,怕以後會因爲財產問題鬧得不愉快。”正在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的李大爺說,希望在財產明晰之後,可以和女方談一場沒有牽絆的“黃昏戀”。

  老年人再婚不僅是兩個老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事。老年人再婚多牽涉贍養問題和資產“重組 ”,子女不願意父母的財產因爲再婚而發生“流失 ”,從而產生家庭矛盾。

  “2018 年到我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遺囑公證的再婚老人數量,同比增加了約 20%。”寇玉芳說,老年人再婚前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和遺囑公證的數量逐年增加:

  一方面原因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市民私人財富不斷增長,保護財產權益的需求也隨之增長;

  另一方面原因是老年人法律意識普遍增強,提前確定了財產歸屬問題,有助於促進家庭關係和諧穩定。

  記者 王冠

  編輯 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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