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內非正常死亡,房東有賠償義務嗎?

【案情簡介】:

來京打工的農民工張某某在出租屋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張某某親屬找到房東劉某要求其賠償,房東劉某則認爲張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不注意導致,與自己沒有關係,雙方對賠償事宜爭議大,於是找到昌平區興壽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諮詢。

出租屋內非正常死亡,房東有賠償義務嗎?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自然人在從事經營活動時,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房東劉某將自有的房屋作爲租賃標的物向公衆出租,向包括張某某在內的死者及其他承租人收取租金,符合從事經營活動的一般特徵,因此劉某應視爲從事經營的自然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內,保障承租住宿在出租屋內租戶的人身、財產安全。

經過協商和反覆溝通,房東劉某和死者張某某的親屬達成一致協議:房東劉某於協議達成當日一次性補償張某某親屬人民幣8萬元,該補償包含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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