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環環有房”的第190篇原創。

  

  華商報上看到一則新聞,說的是全款買房後變爛尾樓,開發商給出的選擇是要麼補錢、要麼退房。

  話說樑先生2014年全款買了西安米秦北路觀瀾天下小區一套房,購房合同裏約定的價格是4200元每平方,第二年12月交房。

  不幸的是2015年開發商說資金鍊斷了沒錢蓋樓,房子爛了尾,復工嘛,基本上是遙遙無期。這一晃將近四年時間過去了。

  近日,樑先生看到開發商在售樓部貼出通知,聲稱房價要上漲到6500元每平方纔能有錢蓋樓,讓購房者一個月內補差價,如果不願意補差價,要麼就申請退房,開發商將會一次性退款,並給予每平方2000元的補償,前20名還能獲得獎勵。這件事在購房者中引起軒然大波,大家質疑“有錢給退房者補償,難道就沒錢蓋樓嗎?”

  

  再說一出開發商告業主勝訴的。

  去年8月初,西安房價大漲,龍湖雙瓏原著的開發商以自己違法無證銷售爲由,在商品房售出兩年後,將12名業主相繼告上法庭,要收回所售房產。而此時的房價已經從兩年前的7070元/㎡漲到24000元/㎡。也就是說,開發商與購房者的承諾,在房價翻了三倍多以後,不認了。

  比開發商更奇葩的是,判決的結果讓人大跌眼鏡。一名業主曝出自己在去年6月8日已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涉案合同應爲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原告聞天公司在本案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爲無效合同。

  法庭要求退房,並且最終還贏得了這場官司。這一波神操作,不僅讓西安的購房者始料未及,讓不少違規買房的購房者也開始後背發涼。對購房者來說,就是住了兩年的房子要還給開發商,或許可以拿回自己當時的購房款,而升值的部分與自己無關。

  

  中國消費者報道,哈爾濱退休職工張女士55歲,眼見女兒已經三十大幾,便想着貸款給女兒買套房。2018年6月24日,張女士在華潤置地開發的紫雲府問售樓人員,女兒無力貸款,她和56歲的老伴與女兒一起貸款能不能貸30年?在得到售樓人員的肯定回答後,張女士決定買房。

  準備簽訂認購合同時,其中明確約定“必須本人簽字,代簽字必須提供本人授權書”。在售樓人員的允許下,張女士在合同上籤上女兒名字,並當場交付5萬元認購定金。雙方約定,6天內張女士需交付首付款35萬,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不交視爲違約,開發商有權處置該套房屋,所交定金不退。

  在接下來幾天裏,張女士按照售樓人員聯繫的多家銀行辦理貸款,但由於夫妻都50多歲情況下,即便是作爲共同還款人,銀行也不可能爲其放貸30年。張女士找到售樓人員,要求返還定金,遭拒。

  6天的時間在相互協商的過程中很快過去了,張女士沒能按期交付35萬首付款,她看中的房子被華潤置地賣給了他人。張女士要求退還定金,華潤置地方面態度依然堅決,拒不退還,理由是消費者已口頭授權且故意隱瞞財務狀況,未能成功購房屬張女士違約,公司沒有責任定金不能退,並且公司有權罰沒。

  

  其實這三則故事儘管發生的時間地點有所不同,聽起來一點也不新鮮。但細想起來,卻有着相似的特點:交易橫跨房地產牛熊週期,正因爲在不同週期裏存在着買方市場與賣方市場之間的反轉,以及標的價值價格的反差,信息的不對稱,存在着的僥倖、貪婪和套路,纔能夠照見人心的善惡。

  買房者與賣房者就像相生相剋的一個硬幣的兩面,又互相依存,又針鋒相對。

  上面發生在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三則新聞故事,在獲取不當得利原本不屬於自己的財富時,擊穿了誠實守信的底線。

  無獨有偶,與企業誠信的約束乏力相比,在個人徵信方面,我們可是要進步多了。

  據中國之聲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已試運行新版個人徵信報告,將於近期正式上線。新版個人徵信報告將更細化、更全面、更精準,甚至連電信業務、自來水業務繳費情況、欠稅等信息也一併納入,一旦在徵信報告上留下負面記錄,就可能會對信貸獲批造成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版徵信中,作爲共同借款人,夫妻雙方徵信均體現負債。即便離婚後,非主貸人徵信仍會顯示有房貸和負債的記錄,離婚後將無法享受首房首貸的購房政策。

  有市場人士說,“現在,不少城市在二套房認定時都實施‘認房又認貸’政策,如果夫妻雙方負債記錄都出現在徵信報告中,那麼夫妻雙方已經購房的,將來離婚後,非主貸人再次買房仍將被認定有房貸,就會無法享受首套房的低首付、低利率的優惠政策。”

  個人徵信尚且能夠在法律法規層面設計得如此精準監控全覆蓋,360度無死角,解決開發商的徵信監管問題應該也爲時不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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