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從開曼羣島刮起來的稅收風暴。

  事情還得從兩個月前說起。2019年2月22日,開曼發佈了開曼經濟實質指引(Guideline),外界稱爲《開曼指南》,對開曼經濟實質法相關規定做了進一步明確,違例者不但面臨罰款、公司註銷的後果,甚至會遭到人身監禁。

  過去數十年,開曼是最爲常見的海外控股公司、互聯網獨角獸、私募基金的設立地,也是衆所周知的“免稅天堂”。如今,新規的效應漸漸顯現,驚慌一片。

  對此,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久餘向投資界(ID:pedaily2012)表示,開曼指南的頒佈實施,將對紅籌開曼上市架構、離岸信託架構、知識產權持有架構,以及用境外殼公司進行投資的架構產生較大影響。

  “免稅天堂”坍塌:

  兩邊不徵稅的時代結束!

  這場稅收風暴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

  一直以來,開曼羣島以及BVI(英屬維爾京羣島)是最爲常見的海外控股公司、SPV、基金的設立地,匯聚了全球衆多大公司,獨角獸,也是舉世聞名的“免稅天堂”。然而,從去年年底開始,這個“天堂”開始坍塌。

  2018年12月19日,BVI(英屬維爾京羣島)發佈了《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2018年12月21日,開曼羣島發佈《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上述兩部法規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更猛烈的大招還在後頭。2019年2月27日,開曼正式發佈了經濟實質指引(Guideline),具體細則相當嚴厲。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久餘對此進行解讀:在適用經濟實質指引過程中,首先需評估確認是否屬於“相關實體”和是否屬於從事“相關活動”,具體有

  1、要弄清楚“相關實體”的概念。

  程久餘解釋,開曼經濟實質法界定了以下實體屬於開曼“相關實體”範圍內。

  依據開曼《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有限責任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和《2017年有限合夥法》註冊設立的開曼公司(包括在開曼註冊的外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即在開曼成立的,包括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外國公司等,幾乎所有註冊在開曼的經濟實體,都屬應滿足經濟實質的實體。

  但豁免投資基金、獲准在開曼當地經營業務的實體、其業務主要在開曼境外進行管理並控制的非開曼稅收居民實體。《開曼指南》對“獲准在開曼當地經營業務的實體”是指不屬於跨國集團的一部分,並且是按照法案所列舉的本地公司法等規定在開曼從事相關經營的公司、或公司法第9或第80章節所述之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

  這意味着,任何聲稱是開曼羣島以外地區之稅務居民的實體將須提供充足的證據,例如稅務識別號碼,稅務居民證明以及所得稅申報表、評估報告或支付開曼羣島基於相關業務活動產生的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如有)。

  程久餘總結,離岸殼公司、紅籌架構上市主體要麼滿足開曼經濟實質,要麼成爲母國或最終受益人所在國的稅收居民,兩邊都不徵(稅)的時代終結!

  2、《開曼指南》指出各類控股業務、總部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分銷業務、運輸業務、銀行業務、保險業務等均屬於“相關活動”的範疇。

  “對美元基金沒太大影響”

  空殼互聯網公司的運營成本上升

  沒有人想到,開曼面積僅有264平方千米,也就是四分之一個香港,放在北京也就才半個朝陽區,但就是這個小島,成爲世界第四大離岸金融中心,也是世界三大離岸公司註冊地(開曼、維京、百慕大)中公司註冊數量最多的。

  美國大公司如可口可樂、英特爾、甲骨文、谷歌、蘋果等都在開曼羣島註冊分公司,全球700多家銀行在開曼設立分支機構,甚至中國互聯網企業出海,也把開曼當成理想“根據地”。

  你可能不知道,百度、搜狐、阿里巴巴、京東、分衆傳媒、人人網、奇虎360、騰訊、金山軟件、嗶哩嗶哩、映客......除了大家熟知的互聯網公司,還有蒙牛、聯想、中國聯通、匯源、銀泰百貨、百麗國際、SOHO中國、恆大等,幾乎叫得出名字的公司,都在開曼註冊。

  另外,開曼擁有非常寬鬆的上市審批流程,也爲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提供了“溫牀”。

  根據Wind統計,2018年,在香港上市公司共209家,其中102家爲內地企業,背後包括小米、美團、海底撈等在內的82家企業在開曼羣島註冊,佔總數的80.4%,只有16家公司在中國內地註冊,還有4家分別在新加坡、澳大利亞和英屬維爾京羣島註冊。

  如今,隨着開曼指南出爐,好景不再。程久餘直言,經濟實質法案的頒佈實施,將對紅籌開曼上市架構、離岸信託架構、知識產權持有架構,以及用境外殼公司進行投資的架構產生較大影響。其中,對於外界所關心的互聯網公司和私募基金,影響不一:

  1. 互聯網空殼公司

  在開曼設立的實體中存在大量無實際運營業務的互聯網空殼公司,若主管部門根據申報信息認定空殼公司在開曼從事“相關業務”(例如總部業務或權益持有業務),則其可能由於無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而受到處罰(因爲即使是經濟實質要求標準較低的純權益持有實體,法案也要求其具備足夠的僱員和辦公場所來持有並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

  而如果需要滿足該等經濟實質要求,則很可能顯著提高空殼公司的運營成本。

  2. 私募基金

  開曼指南相關文章一度刷屏,震撼VC/PE圈。不過程久餘分析,《開曼經濟實質法》明確將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業務排除在規制的範圍之外,“因此,我們理解滿足上述要求的開曼私募基金相關實體可不受《開曼經濟實質法》的影響。”

  一位不願具名的投資人也坦言,一些自媒體“有點危言聳聽,沒那麼嚴重”——此次法案中“投資基金是除外的,所以對美元基金沒有影響。”

  兩條出路:

  要麼達標留下來,要麼撤

  在業內看來,這一場稅收風暴遲早要來。

  事實上,自2019年起,開曼、BVI、百慕大等地政府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當地註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充足的商業實質,否則將面臨罰款甚至是註銷的風險。

  同時,爲遏制跨國避稅行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訂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分包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2018年7月1日正式生效,67個國家和地區政府簽署公約,中國政府是簽署方之一。

  CRS(統一報告標準)帶來的影響更爲致命——以“穿透式”、“爲確定各類機構實體的實際控制人不遺餘力”爲其特點,自2018年起,包括開曼在內的數十個國家和地區政府與中國之間開展信息交換,交換其各自掌握的對方稅收居民在本國金融賬戶的賬戶信息。

  據瞭解,截至目前,已經有104個國家/地區簽署CRS框架,包括開曼、BVI、百慕大、瑞士等傳統避稅天堂。2017年,近2000個雙邊關係交換中,已有50萬自然人被披露離岸資產,被額外徵稅約850億歐元;2018年,86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了約4500個雙邊信息交換。

  那麼接下來,還有哪些應對之策?程久餘從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兩點建議:

  1、儘量使得符合經濟實質法的相關要求,增加運營成本,但符合合規要求。

  這幾乎是所有律師給予的首要意見。此前,金杜律師事務所合規業務部合夥人章慈也曾表示,開曼經濟實質法雖然要求在開曼設有人員及辦公場所,但根據《開曼指南》進一步解釋性規定,有機會通過當地祕書公司租賃人員及辦公場所,以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2、重新規劃海外公司的設立地及業務安排,不再作爲開曼稅務居民身份。

  這並不難理解。雖然開曼、BVI可能是投資人比較熟悉的“稅務天堂”,然而在全球加強反避稅監管的大環境下,BVI、開曼公司架構反而更容易成爲中國及其他國家稅務機關關注的對象。

  章慈也曾建議,爲儘可能避免稅務風險,還有不少其他國家(地區)可供選擇作爲合適的境外控股平臺設立地,例如香港、新加坡,甚至還可以去盧森堡、迪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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