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試點最重要的目標是將目前沒有納入監管體系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金融穩定報告(2018)》指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可考慮採取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以並表監管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

從《金融穩定報告(2018)》來看,預計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將集中在7個方面:市場准入監管、資本充足率監管、資產負債率要求、股權結構管理、公司治理監管、集團整體風險監管、關聯交易監管

准入監管意味著成為金融控股公司需向人民銀行進行申請,在人民銀行批准後頒發金融牌照。今年4月份,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從股東條件、設立條件等方面規定了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需要滿足的條件,預計這也將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重要參考。同時,《金融穩定報告(2018)》明確提出「未經許可,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控』、『金融控股』等字樣」,因此,未來將會有很多類似公司將面臨整改。

股權結構管理、公司治理監管、關聯交易監管都是為了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獨立性,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成為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提款機,或者向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輸送利益,將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最重要的方面。

資本充足率監管、資產負債率監管和整體風險監管是從資本、行為和風險這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從資本充足率監管來看,《金融穩定報告(2018)》較為推崇臺灣地區的計算方法和監管要求。

2008年12月臺灣修正的《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充足性管理辦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充足性比率(以下簡稱集團資本充足率)指集團合格資本凈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該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應滿足各自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則不得低於100%。預計我國也將採取類似的計算方法和監管要求。

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進程在加快,但金融控股公司試點名單公佈只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一小步,未來仍有很長的路要走,這將由我們共同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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