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發必然佔用土地,礦業用地是礦產資源管理和土地管理的結合部。2016年7月,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儘快形成開發與保護相互協調的礦產開發新格局。本文針對礦山修復面臨的主要問題、活化利用的主要模式、礦山修復的政策創新三方面對國內外案例進行整理。
1.礦山修復和活化利用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礦山修復和活化利用主要面臨資金投入、用地政策、退出機制等問題。
1.1 礦山開採活動對自然環境影響較大,生態修復資金、技術投入要求大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是礦山活化利用的基礎。粗放開發方式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影響仍然嚴重,採礦點、尾礦、堆場、排土場、採空區、廠房、礦井、採掘設施等土地利用開發行為,破壞了原有植被和地形地貌,導致礦區景觀異質性增強、穩定性被破壞、生態過程受到影響,導致一定範圍的地表塌陷和地下水位變化,往往引起地表移動盆地、地裂縫、塌陷坑、季節性積水的產生,加速農田土壤鹽漬化,導致較高的生態修復技術要求和環境治理恢復成本。
1.2 採礦用地的開採週期與土地出讓時限銜接不足,導致礦山閉坑后土地閑置
根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由國家明確規定。採礦用地其出讓的最高期限是50年。但採礦用地的利用方式和使用期限是由礦產資源自身的特點決定的,一般適合露天開採的礦產資源,其採礦用地的使用週期可能僅有4年至6年,有的甚至更短;而需要進行地下開採的採礦用地,由於地下礦產資源的分佈條件,使用期限可能遠遠超過50年。露天開採的礦山經過短短几年的生產週期,往往就成為閑置用地。
1.3 採礦用地退出機制尚不完善,活化利用缺乏政策支撐
由於礦業用地退出機制不健全,礦業企業礦山完成復墾後,土地難以置換或退還政府,無法進一步活化利用。由於種種原因,「國有工礦企業可以用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原土地權屬相應轉移」的政策[1]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2]。另一方面,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採礦用地土地用途轉化的政策支撐,導致礦山修復與活化利用難以有效推進。
2.礦山修復與活化利用的模式借鑒
國際上,礦山生態修復已經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基本形成以基質改良、植物修復、土壤質量演變以及植物演替為主的技術體系。在土地功能轉化上,除了傳統的復墾複林利用外,基本可以概括為生態遊憩、遺產紀念、再生利用三種活化利用模式。
2.1生態遊憩模式
生態遊憩模式是在礦山環境整治,恢復地區生物多樣性的基礎上,以優美的戶外環境和特色景觀為依託,將廢棄礦區打造為生態主題的郊野遊覽園區、主題公園等,重塑生境,豐富周邊居民生態遊憩產品,帶動地區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