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葯神》最近很火。那格列寧的原型格列衛為什麼在國內賣這麼貴而在印度賣這麼便宜呢?這當然有很多的因素導致了這個結果,但我這篇文章就從專利和國際法的背景來解釋一下這事情背後運轉的道理。

格列衛是一款專利尚未過期的葯。那如果專利還沒有過期為什麼格列衛的專利所有人不去告這些仿製藥廠?其實很久以前格列衛的專利所有人,瑞士的諾華公司就起訴過印度的這些仿製藥廠,但是他敗訴了。那既然諾華敗訴了,為什麼中國還是那麼貴?鍋其實不全在葯監局身上,還有龍永圖身上。這個事情說來話長,讓我慢慢說來。

如同很多人已經說過的,強制的低價格會打擊藥廠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的積極性,從而導致研發未來藥物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從而導致無葯可用。但反過來,如果藥品的價格過高,那麼葯即使研發出來了,也只能拯救極少數人。無論哪個結果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我們既不能為了點科技樹而點科技樹,也不能為了病人而讓藥廠無錢可賺。

所以藥品的定價實際上權衡利弊的結果。權衡的目標是如何才能讓藥品的價格足夠低,但仍然保持對藥廠的足夠刺激使其能夠不斷的創新。專利系統是現行最普遍的分配權利系統。現在比較通行的專利做法是賦予發明人20年的壟斷權力。在這20年內,專利人想賣多貴就賣多貴。相比較競爭品,藥效果越好,自然賣的越貴。《我不是葯神》裏的格列衛 (Gleevec) 就是這樣一個還沒有過期的專利葯。(不過好消息是,格列衛的專利是1998年申請的專利,所以他即將在全球範圍內過期。經過各國審核程序之後,葯價有望很快普降。) 與之相對的則是仿製葯 (Generic Drugs) 。仿製葯是沒有專利權的人生產的葯。仿製葯和專利葯的差別這是在於仿製葯沒有專利。只要專利過期了,仿製葯是合法的。但要是專利沒過期,那就不合法。

不過這篇文章說的不是專利過期後葯價普降。而是為什麼印度現在就可以賣的這麼便宜的仿製葯?

第一個原因是,專利是有主許可權制的。在一個國家中申請專利不意味著可以在另一個國家得到保護。比如你在美國申請到了專利,在中國是無效的。事實上早期的專利都是以國王的名義頒發的。比如1555年法國國王亨利二世把專利系統引入法國的時候,專利就是由法國的皇家科學院進行審核,然後以法國國王的名義予以頒發。想像一下,在那個年代一個發明人拿著署名是法國國王 或者是 王室 (Maison du Roi)的專利狀跑到正在打仗的英國要求執行專利的話,大概會被打折雙腿吧。

這種專利系統天然的主許可權制一直延續到了現在。即便格列衛能在瑞士(格列衛的製藥廠所在國)申請專利,這個申請到的專利也不能在印度得到執行,因為印度和瑞士是相互獨立的主權國家。所以印度的葯企(任意一家)都可以無視諾華公司的專利而在印度生產仿製葯。仿製葯 (Generic Drug) 總是便宜的。因為一個藥品最大的成本在於研發、論證效力、和驗證安全性。仿製葯則完全照抄品牌葯(Brand Name Drug) ,完全沒有前述的成本。在加上由於任何藥廠都可以生產(甚至微博上有人直播製藥),仿製葯競爭激烈,所以這個葯當然便宜了。

但我們的討論不能到此為止。 如果因為印度是主權國家,他們可以無視諾華的瑞士專利權,那為什麼中國不可以無視諾華的專利權?

這個就要把鏡頭推回到1880年代了。那個時代美國已經把專利寫進了憲法,法蘭西共和國也已經成立。但在那個時候,各國對於專利的保護非常地不一致。有的國家提供的保護是三年,有的國家是十年。但最為惡劣的是在民族主義興起之後的地方保護主義。各個國家立法只允許自己的國民獲得專利權而不給外國人頒發專利權。這種自我保護的做法短期來看保護了本國人的利益。但當各個國家都報復性地執行這個策略之後,導致所有國家涉及專利的高科技貨物都沒法出口了。這種專利權的限制實質上導致了國際貿易受阻,也降低了科技發展速度。所以當時的有識之士認為需要一個統一的體系來保障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和來鼓勵科技創造。

於是誕生了1883年巴黎公約。巴黎開過很多和會產生過很多公約,但我們今天談1883年的這個公約。這個公約最重要的成就是:要求所有參與國對所有專利申請人一視同仁。各個國家不可以偏袒本國人。這個公約是專利保護歷史上最重要的條約,可以說是一切現代專利保護之祖。更重要的是,這個協議至今還是有效的協約。這個公約在1883年只有11個締約國(比利時, 巴西, 法國, 瓜地馬拉, 義大利, 荷蘭, 葡萄牙, 薩爾瓦多, 塞爾維亞, 西班牙, 和 瑞士)。 但很快,這個公約得到了全世界的認可。到如今,全球已經有177個國家加入了這個公約。印度也是參約國之一。中國在1985年也加入了這個協約。

這個協約雖然影響深遠,但是有兩個非常非常重要的問題沒有解決:對哪些領域進行保護,以及保護多久。比如按照巴黎公約,參約國可以完全不保護某個特定科技領域。或者可以給某個領域很少到7年的保護。這兩個遺留問題一直到關稅貿易總協定及後來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纔有了長足的解決。而印度的這個藥品特例就出在這個世貿組織談判上。

為瞭解決當時的一系列問題,世界上的主要國家開始了漫長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這個談判從1986年一直談到了1994年。作為這個談判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建立了WTO,而在專利領域則是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 TRIPS 相比之前的巴黎合約 做出了更加全面深入的合作與約束各國。首先他規定了專利必須保護全部的科技領域,並對這些領域的保護必須至少達到20年。更重要的是, 他賦予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以敦促各國執行TRIPS的權力。乃至於現在的WIPO是聯合國下屬的15個機構之一。(諸位的域名糾紛也是可以去WIPO打的,另外WIPO正在招仲裁法官……有興趣的同學可以關注一下,哈哈哈)。

那回來看印度,印度其實很早之前就已經建立專利體繫了。作為英國殖民地,印度在1856年通過了專利法。雖然印度一直沒有加入巴黎公約,但作為英屬殖民地,印度仍然受巴黎公約的制約。但1947年印度獨立,1970年印度大幅修訂了專利法,將對所有藥品的專利保護減少到自申請之日起的7年,並在3年後執行強制許可制定。在十多年之後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印度也非常堅持自己弱保護藥品專利的立場。

印度的思路非常明確,彼時的印度連像樣的製藥廠都沒有,更不要說研製新葯了。專利保護無外乎是保障外國公司的權利。先通過抄國外葯來提升本土藥廠的競爭力,然後再逐步提高對藥品專利的保護,讓研發變得有利可圖。同時,印度也認為過強的專利保護會是的窮人無力負擔這些藥物,從而導致人道災難;而另一方面,發達國家龐大的市場已經足夠刺激現有的醫藥公司去不斷研發了。缺少印度這個貧窮的市場並不會讓醫藥公司失去太多的利潤和研發的動力。

這個思路跟中國的軟體業思路如出一轍。不過是應用領域不同。於是在TRIPS的最終稿里加入了允許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延期執行TRIPS並且允許這些國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弱化專利保護。另一方面,對於外國公司而言,這也是可接受的結果,因為印度本來也沒有多少人消費地起他們的葯,按廉價葯先賣,先布好局,等印度保護期過了之後再高價賣專利葯。

最終經過激烈的談判,印度為自己爭取到了自入世以來的十年豁免,而在十年之後則可以援引27.2和27.3條款來繼續弱化對特殊藥品的保護。在國際事務上,印度採納的是我雖然乾的事情讓你不爽,但我合理合法,你拿我沒辦法(格列衛就是這樣)。中國的做法是,雖然我乾的事情讓你不爽,但我就是違法了,我打滾,你拿我沒辦法(盜版業就是這樣)。

現狀。當年入世的十年保護期已經過了。但在保護期內的發明的藥物不能申請專利。而對2005年之後發明的新葯,印度則援引27.3和27.2來施用強制授權來繼續保障國內仿製葯的生產。而因為強制授權並不是廣泛適用的,也迫使一些藥廠開始了和國際藥廠的研發競爭。目前印度本土的藥廠也開始大量投入人力物力的在新葯的研發上。R&D的投入年年增高。總之這個策略很成功,國際上也沒留什麼把柄。瑞士想來想去只能跑到WTO去訴印度非違法性行為,而這能得到多少支持呢?

總結一下,專利是有主許可權制的。一個國家的發明權利未必會被另一個國家承認。巴黎公約和後來的TRIPS建立了一個通行的保護專利的體系。而在這個國際法的制定過程中,印度和其他一些發展中和不發達國家聯合起來要求給予這些國家以一定的靈活處理。在這個框架下,印度給予了藥品專利非常弱的保護,甚至幾乎沒有保護。而這種弱的保護,使得仿製葯可以以很低的價格進入市場,從而不僅惠及了貧民,也保障了本土製葯企業。

最後,我用兩百多年前的美國國父詹姆士·麥迪遜就在他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43篇中為專利權(和版權)的背書來結束這篇文章:

"The utility of the clause will scarcely be questioned. The copyright of authors has been solemnly adjudged, in Great Britain, to be a right of common law. The right to useful inventions seems with equal reason to belong to the inventors. The public good fully coincides in both cases with the claims of the individuals."

美國是全球為數不多的把專利寫進憲法的國家。而在專利法通過後的幾十年裏,美國進入了大發明時代。

======================回答幾個可能會被問到的問題

  1. 中國可以學印度的這個做法嗎?不可以。中國已經完全接受了WTO的專利要求而毫無保留。不能撤回了。另外,印度援引的特例中國也不能援引了。因為沒法哭窮了。

印度人在外國人眼中的形象

中國人在外國人眼中的形象

2. 格列衛專利過期之後中國的葯會便宜嗎?

在世界上整體會更便宜。中國則取決於葯監局怎麼批。

3. 印度不保護藥品專利的話,印度生產的葯能賣到美國去嗎?

如果品牌葯的專利在美國還沒有過期,不能出口到美國;如果品牌藥專利已經過期了,那就可以賣(需要FDA審批)。事實上印度已近是美國最大的仿製葯進口國之一了。

4. 那可以出口到中國來嗎?

和美國一樣,如果專利在中國沒過期就不行。哪怕中國葯監局說可以也不行。但專利過期之後,行不行需要葯監局審批。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