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土地空間資源的逐漸緊缺以及互聯網和創新科技對城市經濟發展的重塑,當前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心城區的城市土地供給面臨了新的挑戰。諸多城市土地供給問題開始凸顯,傳統的以土地出讓為核心的城市土地供給制度已難以滿足城市發展的新需求。
如深圳某中心城區,截止2016年初,有34宗到期土地(包括劃撥和出讓方式),其中27宗為工業及倉儲用地,除少數用地被拆除重建外,大部分用地仍然處於延期使用狀態,並沒有被收回。
儘管在實際操作中,開始涉及對到期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進行補償,但對於這部分土地使用者而言,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是其核心資產,一但土地和地上建築物被無償收回也就意味著該企業的固定資產大幅下降,企業的競爭力將被極大地削弱;另一方面,即使有補償,當前對於殘餘價值和補償標準的設置及執行也沒有統一的規定(金儉,2013),勢必引發政府與企業之間針對土地收回在利益上的爭議,高昂的土地價值間接增加了回收土地的難度。
城市的發展往往伴隨著著城市的擴張,大城市尤其是超大城市在經歷了長時間的發展後,城市土地利用空間結構也逐漸發生變化,中心城區往往集聚了大量商業、金融、商務辦公、貿易等職能,對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要求較高,而工業及倉儲等對土地利用效率相對較低的用地則逐漸外延至中心城區外圍,從而形成了以土地利用效率為核心的中心土地「優地優用」模式。
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部分中心城區土地沒有得到優用,部分工業用地佔用城市中區位優越的土地,使得土地的區位優勢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石成球,2000)。以深圳市某中心城區為例,2016年其舊工業區約有250hm2,從土地利用效率出發,這部分地區是效率窪地。
此外,部分企業對土地的棄用和廢置也導致了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我國的企業的平均壽命僅為6.1年(表2),其中中小型企業平均壽命更短,只有2.9年,即使是規模稍大的集團企業,其平均週期也僅為7—8年,但是出讓合同簽訂的土地出讓期限會遠多於此。
如若企業在出讓年限內因生產技術落後、經營不善、產業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等原因不得不終止生產,那麼對於這類沒到使用期限的土地而言,在不能轉讓、不能變更使用用途且不具備轉租條件的前提下(部分企業在原產業經營倒閉的情況下會尋求通過出租廠房的形式營利),只能被荒廢和閑置。
顯然,閑置的城市土地,尤其是在中心城區的閑置土地無疑是無效率的。例如位於深圳蛇口的大成麵粉廠,1980年成立,2010年正式停產,之後一直處於廢置狀態。然而,與大成麵粉廠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由於麵粉廠如今所處位置區位較好,交通便利,配套齊全,周邊已經集聚了很多生產效益很好的工廠和企業,相同區位下的不同企業在土地使用效率上形成了鮮明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