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应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
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固为民法第一千二百
二十五条所明定。然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遗嘱人于不
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又自由
处分财产之情形,并不限于遗赠而已,指定遗产分割方法(民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及应继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
自可类推适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许被侵害者,行使扣减
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0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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