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到今年,幾起涉及到正當防衛認定的案件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而這幾起案件的最終認定,讓不少人認為那個被打入冷宮的「正當防衛」,終於迎來了春天。

然而,今日有媒體報道了另外一起涉及正當防衛認定的案件——「殘疾人反殺入室行兇者被追究刑責」。

案件發生在去年9月18日的凌晨2點多一名醉酒男子欲強行砸開足療店(已經打烊)的大門。在足療店過夜睡覺(足療店也是員工宿舍)的一名員工(殘疾人,肢體四級殘疾)因恐懼就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進行防身。

該醉酒男子破門而入後,就追打該名殘疾員工。雙方在廝打的混亂中,殘疾員工紮了行兇男子的肚子一刀。

隨後該殘疾員工並沒有補刀,而是與其他員工一同為該男子包紮並報警將其送醫。但該行兇男子最總搶救無效死亡。

檢方認為殘疾員工面對醉酒男子的入室行兇進行防衛,是屬於防衛行為;但醉酒男子在行兇時並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殘疾員工卻使用刀具進行防衛,並致行兇者死亡。因此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檢方對此案防衛過當的認定引起了不少輿論的反對。

雖然醉酒男子在行兇時並未使用兇器,但一個在凌晨2點破門而入行兇的正常成年醉酒男子,相對於一個在睡夢中被驚醒的肢體四級殘疾的殘疾人來說,這名男子本身就是兇器。

這就像是一個拳王在毆打一名小學生,難道這名小學生也必須用拳頭來防衛才能算防衛對等嗎?

更何況在那種情況下,誰能在事前就像諸葛亮一樣知道行兇男子身上真的沒帶兇器呢?是不是一定要行兇男子掏出兇器,防衛者才能臨時去找刀子防衛?

如果真等到行兇男子掏出兇器,恐怕防衛者連找刀子的機會都沒有了吧?

在去年最高檢印發的關於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中,有這麼兩點。

1.在具體案件中,有些暴力行為的主觀故意尚未通過客觀行為明確表現出來,或者行為人本身就是持概括故意予以實施,這類行為的故意內容雖不確定,但已表現出多種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現實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均應當認定為「行兇」。

也就是說行兇男子雖然在客觀上尚未使用兇器、尚未危及防衛人的人身安全。但是根據指導性案例中的認定標準,在這起案件中,這名成年、正常的醉酒男子,在破門而入的入室行兇中,是有可能對這名四級殘疾的殘疾員工造成重傷或死亡的嚴重後果。

因此,應當認定為案件情節適用於「無限正當防衛」。

2.刑法規定的限度條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體而言,行為人的防衛措施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防衛結果客觀上並未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防衛結果雖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害但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均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根據指導性案例,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者同時成立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但在這個案例中,雖然殘疾員工的防衛的確造成重大損害,但在防衛情節中,綜合雙方的形勢,殘疾員工的防衛並未達到「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標準。

因此在這起「殘疾人反殺入室行兇者」的案例中,殘疾員工應屬於正當防衛。

在前陣子的見義勇為被拘十四天案和淶源入室行兇遭反殺的案件中,檢察機關的介入,讓這兩起案件均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作不起訴決定」落下帷幕,這也讓公檢法中的「檢」受到了不少網友的好評。

而在這起案件中,這個「檢」卻讓不少人失望了。後面就看法院能不能撥亂反正匡扶正義了。


本文作者【out-man】,發表於公眾號/微博【瞎扯亂談】,轉載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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