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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发文 发文字号:**板院**字第******号

主旨:公告○○○、○○○于中华民国**年**月**日登记分别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第105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夫:○○○民国**年**月**日生。住所:台北县○○○市○○街**号。妻:○○○民国**年**月**日生。住所:台北县○○市○○街**号。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

三、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

院长○○○主任○○○决行

财产清册声请人:夫○○○妻○○○银行名称○○银行金额(新台币)*******所有权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号

声请人○○○住○○市○○路0段0号0楼送达代收处设○○市○○路0巷0号00楼之0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于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务○○○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华民国○○○年○○月○○日发文○院00000司继000字第00000号

主旨: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继字第000号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乙事。

依据:民法第1157条、非讼事件法第142条。

公告事项:一、陈报人:○○○(男、住:○○○县○○市○○路00巷0弄0号0楼)即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男、身分证统一编号:0000000000号,生前籍设:○○市○○区○○路0巷0号0楼,于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陈报人于民国00年00月00日开具被继承人○○○之遗产清册陈报本院乙事,业经本院于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继字第000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准予备查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于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

四、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如不于前开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賸余遗产行使权利。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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