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20名執行幹警、法警前往南水國際小區北門對一起相鄰權糾紛案進行強制執行。

  2016年6月,兩原告購買了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南水國際B區臨街商鋪,原告郭某某購買的是11棟17-19號商鋪、10棟1號商鋪,原告袁某購買的是10棟2-3號商鋪,商鋪門前有一條通道連接小區和南水大道,在南水國際B區的規劃設計中,該通道未設計有門禁崗、限高欄杆和圍欄等設施。

  2016年下半年,被告南水國際業主委員會不顧原告的反對,仍然在原告商鋪門口通道安裝了門禁、限高欄杆和不鏽鋼圍欄,現原告郭某某11棟19號商鋪、10棟1號商鋪未能出租利用,原告袁某10棟2-3號商鋪雖已出租,但價格相較於同地段偏低,在客觀上對原告商鋪的出租和利用造成了影響。

  2017年11月17日,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爲原告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其開發的南水國際B區商鋪,屬於南水國際小區業主,其應享有南水國際業主應享有的合法權益。被告在原告商鋪門前通道設置門禁、限高欄杆和不鏽鋼圍欄,在客觀上對原告商鋪的出租和利用造成了影響,侵害了原告作爲業主的合法權益。且在南水國際B區整體規劃設計中,該北門商鋪門口通道也沒有門禁、限高欄杆和不鏽鋼圍欄的設計規劃。屬於被告南水國際業主委員會另外增設,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門禁、限高欄杆和不鏽鋼圍欄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被告應拆除在南水國際B區北門10號樓與11號樓之間通道安裝的門禁、限高欄杆和不鏽鋼圍欄,或將門禁、限高欄杆整體後移安裝在10號樓與11號樓之間南端連接線處。後南水國際業主委員會並未按約定時間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故兩原告申請南康法院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南康法院的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南水國際業主委員會送達執行通知書,張貼執行公告,告知被執行人相關權利和義務,但其拒不履行法律義務。針對這種情況,執行法官果斷採取強制措施,依法將某小區業委會應拆除的欄杆、門禁等障礙物。

  南康法院執行幹警們經過近2個多小時的努力,成功清除了妨礙物,並與雙方當事人完成確認手續。至此,該起相鄰權糾紛案得以成功執結。

  本次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們行爲規範、舉止文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爲彰顯了法律的尊嚴,樹立了法院的形象,維護了司法的公平與正義。下一步南康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通過落實財產強制申報、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司法拍賣等各項措施,推動形成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努力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來源: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

  編輯:於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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