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实施计划 /

实施计划 /

肆、基本内涵 /

民国1038月起,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分两阶段,其基本架构示意图如图1,前九年为国民教育,依「国民教育法」及「强迫入学条例」规定办理,对象为615岁学龄之国民,主要内涵为:普及、义务、强迫入学、免学费、以政府办理为原则、划分学区免试入学、单一类型学校及施以普通教育。

后三年为高级中等教育,将推动制定「高级中等教育法」,对象为15岁以上之国民,主要内涵为:普及、自愿非强迫入学、免学费、公私立学校并行、免试为主、学校类型多元及普通与职业教育兼顾。主要涵义如下:

一、普及:针对15岁以上之国民,提供均等之教育机会。

二、自愿非强迫入学:本阶段将提供足够且多元就学机会,但尊重学生与家长的教育选择及参与权,不强迫入学。受教育,是学生的权利而非义务。

三、免学费:本阶段将免纳学费,但仍须缴纳杂费、代收代付费及代办费。

四、公私立学校并行:本阶段设立主体,采公立学校(国立、直辖市立、县市立)与私立学校并行。对于获学费补助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之办学需同受严格监督与评鉴,以确保教学正常与办学品质。

五、免试为主:本阶段国中毕业生七成五以上将采免入学测验方式升入高级中等学校(高中、高职或五专),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保留招生区内少部分名额,以供学校采特色招生方式,经考试分发入学(采学科测验)或甄选入学(采术科测验)。

六、学校类型多元:本阶段实施机构,包括高中(含实验中学、完全中学、综合高中)、高职、五专前三年、特殊学校及进修学校,另允许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

七、普通与职业教育兼顾: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重视以学生中心的教学,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将提供国中毕业生依其性向、能力和兴趣,升入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或五专之分流选择,并分别施予适性的课程和教学,以使每个学生潜能都能获得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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