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記者 王麗樂 報道)因認爲父親生前所有的房屋分配不合理,榮剛不同意將父親的骨灰安葬在母親的雙穴墓地裏。弟弟榮建將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將父母合葬。4月3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依法判決榮剛、第三人北京市朝陽陵園協助榮建將父親的骨灰安放在墓穴內,入葬費用由原告負擔。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因阻止父母合葬 兄弟對簿公堂

據瞭解,榮老先生婚後共育有四名子女。2004年10月31日,妻子王女士去世。同年11月3日,長子榮剛與朝陽陵園簽訂《北京市骨灰安放設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了墓穴承租期限、位置、面積等,各方認可該墓地爲雙穴墓地。合同簽訂後,母親的骨灰被安放在該墓地內,碑文載明瞭王女士的身份信息,在碑文的字樣排列上留出了需要補充篆刻的後下葬者的相關信息。2016年5月7日,榮老先生去世並於當日火化。

原告榮建稱,在其提出安葬父親時遭到朝陽陵園拒絕,其理由是必須由安葬母親時的合同簽字人榮剛簽字,但哥哥拒絕簽字。榮建認爲,父親去世之前已經購買墓地,哥哥當初是代表家人在合同上簽字,理應將父親安葬在已購墓地內,哥哥拒絕簽字的行爲違法。

被告榮剛辯稱,他的孩子有老房拆遷後的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權,父親和弟弟卻將房屋出售。父親去世之後,弟弟一人做主立即火化,這樣處理後事的做法他很有意見。

被告榮剛(左一)(法院供圖)

“他(父親)想住陰間的房,就應該把陽間的房子給我!”年近70的被告榮剛在庭上激動地說。

作爲案件第三人的大姐表示同意榮剛的意見,並且認爲弟弟從父親處取得的財產自己也有份。第三人小妹今天沒有到庭,但其表示希望將父母儘早合葬,大哥提到的財產糾紛可以另行起訴。

朝陽陵園表示:“哥哥作爲承租方與我方簽訂了骨灰安放租賃合同。若在合同中約定的骨灰安放設施處安放合同約定外的亡者骨灰,必須經過承租方同意。”

法院:遵守善良風俗 讓老人得身後安詳

法院經審理認爲,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安葬權進行具體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法院依據習慣處理涉案糾紛。從我國社會風俗習慣來看,爲死者料理安葬事宜一般均由近親屬完成,近親屬間對安葬事宜有爭議的,如死者生前有明確意願的,應依其意願安排;死者生前無明確意願的,應依一般風俗習慣安排;但上述安排均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本案中子女爲父母購置了雙穴墓地,現無證據表明死者生前對此安排有異議,應依此安排及時爲死者進行安葬。涉案子女間因財產糾葛和個人間爭執,致使父親骨灰遲遲無法安葬,該行爲違反了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安葬義務,也與一般社會道德有悖。

關於哥哥榮剛辯稱,因《北京市骨灰安放設施租賃合同》系其簽訂,其有權不同意父親骨灰安葬一說,法院認爲,其不因簽訂合同而享有任意處分安葬事宜的權利。大哥和大姐因財產糾葛原因拒絕履行配合安葬之義務,理由難以成立,行爲存在不當。

綜上,對於原告榮建請求哥哥榮剛及朝陽陵園對骨灰進行安葬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榮建自願承擔父親安葬的費用。(文中榮剛、榮建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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