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當官不爲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可雲南這位官員不僅不爲民做主還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收受賄賂達4000餘萬所以,他的餘生只能在監獄裏度過了而他的鉅額財產也依法面向全國進行了公開拍賣。

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雲忠。

 

案情回顧

任職期間日均受賄達1.7萬餘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李雲忠,男,漢族,1958年生,雲南省昆明市人,原任中共雲南省曲靖市委副書記。

2014年8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公告,雲南省曲靖市委副書記李雲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9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李雲忠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經雲南省紀委調查,李雲忠在擔任雲南省委組織部幹部四處處長,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長和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嚴重違紀違法。其在曲靖任職期間,日均受賄達1.7萬餘元,單筆受賄最多達600萬元,受賄總額高達4000餘萬元。

2015年9月9日,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公開開庭審理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雲忠受賄一案。

庭上,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李雲忠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處長、幹部四處處長、曲靖市委組織部部長、中共曲靖市委副書記期間,爲龍某等11人崗位調整、職務升遷上謀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317.8萬元及玉溪“境界”香菸150條,摺合人民幣9.6萬元。爲徐某等人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現金及財物摺合人民幣3699.5857萬元。

公訴機關認爲,李雲忠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4026.9857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李雲忠判處無期徒刑,李雲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6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經生效。

鉅額財產去向

拍賣多套房產60餘萬的名酒流拍

近日,臨滄市中院作出一份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人是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雲忠,執行標的是李雲忠被沒收的個人全部財產。

李雲忠受賄4000餘萬一案,2016年,雲南省高院二審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判決書生效後,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沒收了李雲忠的個人全部財產,並依法面向全國進行了公開拍賣。

從2016年至2018年,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收了李雲忠的多套房產、車位、車輛以及翡翠掛件等,並依法拍賣處置。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先後依法查封了李雲忠以他人名義購買的昆明錦城官南小區假日灣苑、金岸春天小區以及曲靖坤城小區藝墅香醍內的多套房產,並依法對上述房產進行拍賣。

今年1月,在臨滄市中院最新公佈的李雲忠沒收財產一案執行裁定書中,執行過程中,臨滄市中院對依法沒收的酒一批、手機三部、迷你IPAD一部、翡翠把玩件四件、捷達車一輛委託評估並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面向全國公開拍賣。

經拍賣,涉案的手機三部、迷你IPAD一部、翡翠把玩件四件、捷達車一輛已成交併交付買受人。法院沒收的酒有茅臺酒、五糧液等,評估價爲60餘萬。通過兩次拍賣及一次變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

李雲忠的貪腐之路

任人唯“錢”嚴重違紀多行不義必自斃

據媒體報道,人前的李雲忠一本正經,連朋友送條煙都堅決不收;人後的他被老闆們尊稱爲“三哥”,變着花樣弄權斂財。表面“廉潔奉公”的面具,正是李雲忠大肆斂財、腐敗墮落的“保護色”。而一旦和老闆們相處,他覺得一切盡在掌握,不免放浪形骸、原形畢露。

李雲忠不是沒有艱苦奮鬥的經歷。他靠着好學、勤奮和組織的培養,從昆明市盤龍區的一名警察,一步步成爲省委組織部的幹部、處長,曲靖市委組織部長,直至曲靖市委副書記。

在省委組織部期間,他就以“筆桿子”著稱。後來,職務逐步提升,當上了處長,爬格子的時間少了,和老闆們觥籌交錯的時候多了,“眼界”頓時一開。兩相對比,頓覺之前寫材料太枯燥,簡直是浪費生命。

“看到別人有錢、別人發財,自覺不自覺地會盲目攀比,爲什麼他能我不能?”“眼界”打開的李雲忠,常常如此自問,內心煎熬不已。

尤其是當他看到一些學歷、資歷、能力不如自己的人,物質條件都比自己好,心理更是無法平衡,怨氣、失落感油然而生,嫉妒、慾望不斷累積,久而久之便降低了對自己的要求,一心想着找路子發財。

在省委組織部工作期間,李雲忠就以買房手頭緊爲由,向搞工程的老闆“朋友”楊某“借款”70萬元,此後卻絕口不提還錢之事。等了一段時間,發現平安無事,他大受“鼓舞”,膽氣日足。

2008年,將近50歲的他擔任曲靖市委組織部長後,迎來了“大展身手”的舞臺。面對來自方方面面的“委託”、“招呼”,只要是有利可圖,他都“樂善好施”,變着花樣弄權斂財。

也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李雲忠一發不可收拾,一步步走向深淵……

李雲忠在曲靖任職期間曾說,他作爲組織部長,雖然決定不了由誰擔任縣委書記、縣長,但向書記推薦人選的建議權還是大的,一般縣領導班子成員他還是有“決定權”的。他視公器爲商品,任人唯“錢”,嚴重敗壞了曲靖政治生態。

因爲先後10餘次收受了徐某1370多萬元賄賂,李雲忠在徐某面前毫無尊嚴。徐某多次要求李雲忠提拔其“推薦”的幹部,李雲忠都有求必應。徐某成了名副其實的“地下組織部長”。

按理說,李雲忠是組織部長,在工程項目上沒有多少話語權。但他卻說:“我雖然不直接管工程,但是管着管工程的幹部!”他將“權力”異化爲賺錢工具,明目張膽插手工程項目。爲了發財,居然和私企老闆簽訂分贓協議。

爲了既“安全”又快捷地斂財,李雲忠絞盡腦汁,想出了開辦茶室的方法。利用茶室這個平臺,公然索賄,肆無忌憚。財迷心竅的他,黨的十八大以後,依然不收斂不收手,“進賬”達30筆共500餘萬元。

多行不義必自斃。李雲忠的落馬,源於羣衆的舉報和雲南省委巡視組發現的問題線索。雲南省紀委組織精幹力量對他進行調查,他聽聞風聲後,“上躥下跳”,訂立攻守同盟。辦案人員雷厲風行,抓實證據,兩天突破他的防線,28天結案。

“我的所作所爲,已經看不到半點黨性,這是我最大的缺失。”案發後,李雲忠懺悔說,貪婪之心,於他而言,不是簡單的見財起意,不是“觸景生情”,更不是一時糊塗,而是有很深的思想根源,靈魂深處不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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