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汪利娜:房地産稅新解)

汪利娜:房地産稅新解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齣“要深化財稅體製改革。健全地方稅體係,穩妥推進房地産稅立法”。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也對房地産稅徵收的目的、徵收的對象和範圍、計稅的依據和標準,及推進的程序和步驟做瞭具體說明。

開徵房地産稅已是大勢所趨,隻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有關房地産稅的一些關鍵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和商榷。

為什麼要開徵房地産稅

一提到房地産稅,普遍的觀點認為,其主要目的是為瞭抑製高房價。

而史耀斌的錶述是“房地産稅的主要作用就是調節收入分配、籌集財政收入”。這錶明開徵房地産稅的目的不是簡單地為瞭抑製房價。

道理很簡單,房價的高低最終由供需關係決定,而影響供需關係及房價的因素很多。國內外的經驗均錶明:房地産稅對房價影響極其有限。國外有百餘年徵收房地産稅的曆史,但並沒有抑製房價的上漲和房地産泡沫的破滅。

中國房地産市場的實踐也錶明,政府的政策對住房市場的供需關係及房價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力。

每每為保增長齣颱的經濟刺激政策都會帶來房價的跳漲;“招拍掛”為土地財政提供便利;貨幣政策也是房價變化的動因。

2016年房價飆升與貨幣超發,居民加槓桿密切相關。如今居民從怕負債到高負債,居民杆杆率按BIS的數據已高達47%。按國內相關研究,2017年居民總負債達45.5萬億元,佔GDP的比重從2013年的30.7%上升至55%,其增速之快已超過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前居民債務的增速。

居民負債的成倍增長必然帶來房價翻番,一綫城市有房的居民都被韆萬元化瞭。短期內高槓杆拉動房地産企穩和經濟的增長,但高負債、高槓杆的潛在金融風險不可小視。

盡管中國居民負債佔GDP比重仍低於發達國傢,但考慮到國民收入分配中,居民部門份額僅佔GDP的60%,這意味著居民負債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接近90%,居民舉債能力接近極限。

更需要警醒的是,居民的高儲蓄率是維係整個金融安全的穩定器。2017年居民存款餘額64萬億元,持續呈現負增長,居民貸款增量超過存款增量,居民貸款佔居民存款比重達到70.7%,居民開始由資金供給方轉變為資金需求方。

一旦居民儲蓄的護城河崩塌瞭,政府和企業的騰挪空間就消失瞭,融資成本上升對實體經濟嚮高質量發展轉型將失去有力的支撐。顯然,盲目加槓桿政策不可持續。

不從根本是釐清中國住房價格飛漲的原因,僅寄託房地産稅可以一招緻勝是很不現實的。

開徵房地産稅是為瞭籌集財政收入

筆者認為,這一點值得商榷。

眾所周知,當下中國宏觀稅負並不低,大口徑的宏觀稅負即財政預算收入加上政府基金收入等佔GDP的35%左右,雖低於北歐福利國傢,卻高於許多人均GDP過4萬美元的經濟發達體。這也正是近兩年政府大規模減稅的動因。

政府工作報告釋放齣“大力簡政減稅減費”的積極信號,將減稅上升為推進供給側改革的核心手段,可見其意義重大。

減稅的範圍從以往僅限於企業所得稅擴展至個人所得稅和進口關稅等多方麵。

此外,政府還要一步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調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階段性降低企業“五險一金”繳費比例,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過路過橋費用和清理大中介服務收費等,為企業生存與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在這樣一個減稅的大背景下,開徵房地産稅與其說是籌集財政收入,不如說是調整稅種,有減有增,優化財稅結構,為健全地方稅收體製鋪路。

更確切地說,開徵房地産稅不是簡單增加一個新稅種或多收一點稅,而是對稅種的調整,現有與房地産稅相關和重疊的稅種,如房産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契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等有交叉重疊的部分要進行減或並的調整。

其次,房地産稅即便是地方稅的一個新稅種,也不可能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目前地方稅收收入除上述與房地産相關稅種外,還有資源稅、車船稅、與中央分享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還有一些非稅收收入。且其徵收的成本大於現存的稅種。

從美國的經驗看,不動産稅雖佔地方稅收收入的70%-80%,但佔地方財政總收入的比重並不高僅30%左右,中央和省政府的轉移支付佔總收入的35%,銷售稅佔7%,收費收入佔22%,特許經營許可(如酒牌稅)和公共設施使用費和其他佔10% 。

因此,中國需要什麼樣的稅種、什麼樣的稅收結構、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收入如何分配,既不過度增加國民的稅負,又可保障基本的公共服務供給,更關鍵的是如何提高稅收收入的使用效率,讓稅收收入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纔是健全稅收體製的關鍵。

開徵房地産稅是調節收入分配

當下能讓百姓認可開徵房地産稅的理由就是讓住豪宅、佔有多套房和過度投機炒房的人多付稅,這可以抑製社會的財富再分配不公。

我認同房地産稅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調節財富的分配。但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可能還有許多先決條件需要審慎考慮。

首先是中國的國情。

中國城鎮住房由公有製嚮商品化的轉變不過是近30年的事情。住房製度改革不僅使廣大城鎮居民告彆瞭幾代同堂、住房嚴重的短缺,改善瞭住房條件,也使他們生平第一次擁有瞭屬於自己實物資産——住房,更為中國的經濟增長打造瞭一個全新的房地産業。

2002-2006年間,隨著土地招拍掛的全麵實施,地價高漲、水漲船高,房價一路飆漲。國外的房價收入比多在4:1-6:1之間,中國大城市的房價超過傢庭收入的10-20多倍。

1950-1960年代齣生的人趕上瞭房改房、1970年代齣生的人趕上瞭經濟適用房,1980-1990年代以後齣生的人隻能麵對高價的商品房,耗盡幾代人的儲蓄或背負高額的負債纔有瞭自有住房。

老百姓對住房的商品化和房地産業的發展是做齣巨大貢獻的。如今百姓的自有住房還沒住熱乎,高房價已經讓人不堪重負,如果普遍地開徵房地産稅,前後政策顛覆性的變化,如何讓百姓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其次是官邸製改革遲遲不到位。所謂的官邸製就是對政府高級官員在任職期,為滿足住房和工作需要做齣的一種特殊安排,但官員對這種住房隻有居住權沒有産權,卸任後自動搬齣。

在國外,各國根據本國的國情有都自己的官邸製。美國上至總統下至省、市長都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官邸。卸任後則要搬齣官邸或放棄住房補貼。德國的高級公務員都享受官邸製。總理必需入住政府提供的官邸,但各部長可靈活選擇:進駐官邸或住自己的房子或租房,享受政府補貼。盡管各國官邸製有所不同,但卸任後搬齣是一個常態。

中國早在2013年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提齣探索實行官邸製。但改革進展緩慢。不少地方、不少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自己建彆墅、建豪宅,異地升遷頻頻,佔居的房産多多。一些官員不僅為自己和傢人多佔住房,還佔地建豪華的陰宅。官邸製齣颱有利於保證房地産稅的繳納的公平公正。

第三,房地産信息體係不健全。

開徵房地産稅要對城鄉居民房屋産權狀況有一本産權清晰、數據詳實的細賬。目前,統計部門和相關住房主管部門建立住房信息係統搞瞭好幾年瞭,連城鎮存量房的數據(麵積、套數)都沒有,更不要說有多少人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套住房、是彆墅、豪宅還是普通住宅;在存量住房産權中多少是軍産、央産、國有企業産權、私産、共有産權、小産權等。對住房的種類、數量、價值和空間分佈沒有準確、完整、清晰的登記和信息係統,就無法為開徵房地産稅摸清稅源、製定閤理的稅率提供依據。此外,住房信息係統除産權登記外,還應包括産權變更、交易、繼承和租賃等,這樣纔能通過重稅和嚴信貸政策對頻繁買賣住房的炒房者進行製約。

第四,按住房評估值開徵房地産稅。

財政部史耀斌副部長透露開徵房地産稅的一個細節就是按評估值計徵,而不是從量計徵,如按住房的麵積、套數徵收或減免等。的確,從價計徵即參考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是國際慣例,因為住房的物理特徵和經濟價值最終都要反映到住房價格上,同價同稅,人人平等。

需要指齣的是,這可以保障房地産稅的橫嚮公平,卻無法解決縱嚮不公平的問題,這種縱嚮的不公突齣錶現在:一是用房價收入比或房價財富比衡量,由於人們收入和財富差距的客觀存在,房價佔中低收入傢庭的收入和財富比較高,在50%-70%,而佔高收入傢庭收入和財富比較低,按評估值計徵稅隻考慮房産的價值不考慮居民傢庭收入,徵收房地産稅産生的結果可能是纍退的,導緻中低收入傢庭稅負大於高收入傢庭。二是按評估值計徵常常掩蓋瞭持有房産淨資産與部分負債傢庭的稅負不一樣的事實,貸款購房的剛需族既要還貸款又要支付房地産稅的負擔會較重;三是稅負與收入的流量的不匹配。房地産稅是對房産財富的存量徵稅,稅負常常會齣現與居民傢庭的當期收入不匹配。

如何兼顧保房地産稅的橫嚮和縱嚮公平,既保障中低收入傢庭的基本住房消費權,又要適當調節高收入傢庭住房消費與投資,以達到縮小財富差距和消費差距的目的都需要在房地産稅稅基或稅率設計中給予考慮。

幾點政策建議

1、鑒於開徵房地産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財富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無論是立法還是地方政策設計就不要盲目地與地方財政收入多寡掛鈎。一些地方稅收收入不足可以通過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解決。

2、為提高房地産稅實施的可行性,房地産稅的徵收可藉鑒重慶的經驗,先從高收入傢庭彆墅、高檔住房(房産價值超過當地平均值一定比例)和佔有多套住房纍計價值較高的起步,這既有利於縮小財富差距,對佔有土地住房資源較多和住房投機産生有效製約,也可對長期空置住房徵稅,以鼓勵閑置住房進入租賃市場,增加租賃房供給,減少政府負擔,優化資源配置。

3、加快與房地産稅製相關的配套改革,包括財稅體製、産權保護、信息披露、資産評估和糾紛調解機製等,提高房地産稅改革的整體性、相關性和係統性,體製機製的健全纔能從製度上保障房地産稅的閤法性、閤理性和公正性。用總理的話來說就是“有恆産者有恆心,讓各類産權的所有者安心,給所有閤法産權所有者都喫上長效的定心丸”。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