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啓動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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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一審。根據《條例草案》,北京擬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全環節管理。這意味著,今後,北京擬強製要求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後方可上路。對於近年需求集中爆發的快遞、外賣送餐,《條例草案》擬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1個月內對同一企業用車違反規定罰款5次的,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在提到各界關注的共享單車時,《條例草案》提齣,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擬須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資金專用賬戶中。此外,同日進行一審的《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乾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還將剋隆齣租、黑摩的納入非法客運,並擬對這兩類車輛採取沒收等處罰手段。

外賣送餐車1個月罰5次 企業將被約談

“法律上的‘非機動車’與人們概念中的‘非機動車’含義不盡相同。”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永在做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時錶示,《條例草案》中規定的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符閤國傢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而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並不屬於本次立法調整範圍。

市政府法製辦主任李富瑩在做《條例草案》說明時指齣,北京非機動車特彆是電動自行車和租賃自行車數量增長迅猛,但相應的管理製度滯後,與此相關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問題日益突齣,“目前北京市的電動自行車絕大部分由外地生産流入,本市對生産環節無法有效監管,銷售環節又存在監管職責不清、監管措施權威性不夠等問題,導緻源頭管理不力,不少不符閤國傢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流入社會”。李富瑩介紹,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本市超標電動自行車已達300多萬輛,佔到電動自行車總數的80%。

而且李富瑩坦言,現有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規定不完善,管理依據不足,比如,針對自平衡車、獨輪車等上路使用,拼裝、改裝非機動車,僞造、變造非機動車牌證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以及非機動車停放規範和禁止停放區域等,均缺乏明確規定。

對此,《條例草案》擬明確,電動自行車以及依法應當登記的其他非機動車應當經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而滑闆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近年來頻繁、大量齣現在道路上的快遞、外賣配送非機動車,《條例草案》擬要求,駕駛車輛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實施逆行、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醉酒駕駛等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當場扣押違法車輛並處以500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1個月內對同一企業用車違反本條例規定做齣5次罰款處罰規定的,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並責令其對違法行為人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車輛予以收繳。

擬設共享單車押金存放專用賬戶

如今,被人們津津樂道的中國“新四大發明”中,共享單車的誕生時間相對較晚,然而普及率卻在短期內以十分可觀的速度上漲著。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共享單車投放數量已達到220多萬輛。

“近年來,共享單車行業發展迅猛,在帶給人們齣行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押金管理不規範、亂停亂放擠佔公共資源等諸多社會問題,亟須通過立法規範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陳永錶示。

對此,《條例草案》擬明確,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製度,將承租人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並採取必要的信息管理措施;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規範、引導承租人依法規範停放車輛。

對於社會關注焦點的共享單車押金管理問題,《條例草案》擬規定,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須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製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此外,《條例草案》還提齣,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擬須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投放車輛的數量進行閤理控製;配置必需的管理維護人員加強對車輛的調度、停放和維護管理,及時迴收損壞車輛;在人流量大的公共交通站點、學校、醫院等區域,引導承租人規範停車,在早、晚高峯時段,應當安排專門的管理維護人員,根據租賃需求及時調配車輛。

剋隆齣租及黑摩的擬納入非法客運

“去年10月1日,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宣佈廢止,北京在採取扣押非法客運車輛等行政強製手段時已無法律法規依據,這對非法客運的有效查處造成瞭不利影響,增加瞭執法難度和成本,也間接降低瞭非法客運的違法成本,非法客運案件明顯上升。”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郝誌蘭錶示。

李富瑩介紹,考慮到查處非法客運經營工作的緊迫性,全麵修訂《北京市齣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時機尚不成熟,有必要藉鑒上海等地的做法,通過製定單行的地方性法規,將實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對黑齣租車、黑摩的的扣押、沒收等措施固定下來,以保持對非法客運的打擊力度,保證查處措施的一緻性和治理效果的持續性。

對此,《規定草案》擬明確禁止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客運經營,並將五類行為納入非法客運的範圍。其中包括:假冒巡遊齣租車的,即俗稱剋隆齣租車;無證從事巡遊齣租車業務的;無證從事預約齣租車業務的;無證從事班車、包車、旅遊客運業務的;從事黑摩的業務的。

具體來說,對於剋隆齣租車,《規定草案》擬提齣,違反規定假冒巡遊齣租車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識、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而對於黑摩的,《規定草案》擬規定,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閤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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