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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備受關注的深圳鸚鵡案二審宣判,深圳中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

顯然,這個判決相較一審時候的五年有期徒刑輕了不少,因此這也被視爲辯護方取得的一個不小的成功。同時,王鵬的妻子通過媒體表態,堅持認爲王鵬無罪,並打算繼續申訴。

同時北京時間“銳評”注意到,由於申訴後刑期發生了變化,網絡上一些非理性的聲音又開始響起,比如認爲“保護動物是吃飽了撐得”、“那麼多人事兒不管管動物”,同時辯護律師提出的“人工飼養不屬於保護動物”的觀點也誤導了一部分網民。

實際上,銳評君之前一直認爲一審法院對於案件的定性沒有錯誤,儘管辯方律師提出了各種觀點,並且成功地獲得了刑期減少的改判,但終審判決沒有改變案件的定性:販賣保護動物有罪!王鵬有罪!

當然,儘管已經終審判決,但王鵬一方的申訴權利應當得到保障,至於律師提出的“修改司法解釋”建議,銳評君也認爲可以進行討論,請動物保護專家、法律專家一起探討其邊界和應該適用的法律手段,這個過程對於凝結社會共識也有好處。

不過目前網絡上各種言論,卻有很多屬於缺乏基本常識。動物保護工作並不是一項單純的慈善活動,本身除了涉及生態問題,也涉及國際關係、國家利益甚至社會公共利益,認爲“保護動物是吃飽了撐的”,這些人自己應該先多讀點書爲宜。

至於說“管人事兒”跟“管動物的事兒”,其實並沒有一個非此即彼的關係,也沒有管了這個就不管那個的選擇,應該是只要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都應該管起來,現在兩種事兒或許都有沒管好的地方,但並不是放棄一頭就能讓另一頭管的更好。

而所謂“人工飼養不屬於野生動物”的說法,恐怕多少有點望文生義,也對野生動物保護存在認知上的缺乏,姑且不討論人工飼養是否同樣危害野生動物繁育,也不探究因這種飼養形成的供需關係是否可能造成更大範圍的捕殺,僅從法律層面考量,現行法律很明確是從品種層面來考量保護動物的,且未將未經許可的人工飼養列爲例外,就應該嚴格執行,這纔是“有法必依”。

上述這些道理,其實一點也不復雜,然而同時讓人感慨的是,關於此案的生意始終是失衡的。由於被告人家屬及律師積極接受採訪,而公訴機關和法院方面則相對靜默,導致輿論場上幾乎只有一方聲音,能看到的只有辯護律師的侃侃而談和被告人家屬的聲淚俱下,以至於從直觀印象看,好像這是一起冤案,於是案件的定性反而因爲這次改判而模糊了。
這究竟是不是冤案?王鵬有沒有罪?這個問題顯然應該經過一個涉及動物保護專業知識和法律專業知識的考量過程。因爲從事實層面看,其實控辯雙方並沒有太大爭議,就是都承認王鵬販賣了鸚鵡,只不過對於同樣事實的性質產生了截然相反的界定,而法院的審理恰恰同時依據兩個領域的專業知識進行,而終審判決則很明確地給出了結論,無需贅述。

當然,對於案件的性質認定未變同時,對於量刑的輕重做出調整,這同樣是二審法院做出的結論,出於尊重法治精神,尊重訴訟法律程序,尊重法庭所代表的司法權威,銳評君同樣認可這個減少刑期的結果。不過對於某些人有意無意地接着刑期變化試圖模糊案件定性的做法,銳評君則要表示堅決的反對!

同時銳評君也提醒一些和王鵬有着同樣愛好的人,此案兩審判決,已經很清楚地說明了非法購買、銷售保護動物的結果,至少在現行法律規範有所變化之前,最好還是吸取王鵬的教訓,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否則吃虧的只能是自己。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 佘友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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