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剪报] 楼梯摆鞋摔人 妇拘役20天(转载自2007年9月12日 苹果日报)
最近我们的社区刚好发了一个政府工务单位要来做公共安全检查的公告,公告内容提醒
社区里总是会有些住户会擅自把门口当自己的区域摆放鞋柜。其实,我们的社区管委会也多
次协调或劝说,但每个社区里所住的住户生活水平也参差不齐,总是劝导了几天后,又故态
复萌....
我特别去找了这篇新闻剪报「楼梯摆鞋摔人 妇拘役20天」,哈~够吓人了吧!不过,我想
这样的剪报贴在社区布告栏上,虽然是前几年的报纸,但多少对社区管理有些帮助....
楼梯摆鞋摔人 妇拘役20天
【朱庆文、赖心莹、林媛玲/台北报导】
习惯在楼梯间摆鞋子的民众请务必注意!台北县三重市民众陈玉鳯的公寓楼梯摆放高跟鞋,造成到公
寓拜访友人的女子万莹莹踩到而摔伤。台湾高等法院昨认定陈妇须负过失责任,依过失伤害罪判她拘役二
十天,得易科罚金新台币两万元定谳。这是国内首宗在楼梯摆鞋害人受伤被判有罪确定的案例。
高院承审法官蔡光治强调:「楼梯是公共空间,本来就不能放任何东西!」台北县工务局长柳宏典也
指:「一般公寓及大厦的楼梯,都是逃生避难用的公共空间,必须净空,不得堆置障碍物或摆物品。」他
表示,民众若违反规定,会被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处罚四万元至二十万元,若导致他人受伤,则要负
民事及刑事责任。
全国近半民众警惕
据行政院经建会去年的最新统计显示,前年底全国户数为七百二十六万户、人口数近两千二百六十九
万人,其中住在公寓或大厦为三百二十四万户、一千零十二万人,约占百分之四十五,意即全国近半民众
都可能遇到在楼梯间摆物品引发的纠纷,甚至吃上官司。
这起楼梯放鞋闹上法院的事件,发生在2006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三十多岁女子万莹莹到三重市
三和路一处四层楼公寓的四楼找友人蔡宝林,下楼时,在四楼到三楼的楼梯上踩到一双高跟鞋,当场摔倒
跌坐在三楼住户陈杨玉凤家门口。送客的蔡宝林见状立刻报警,把万女送医,经诊断发现她的颈背扭挫伤
、身上多处瘀血。
检方调查,当时正在屋内睡午觉的陈杨玉凤(四十五岁)和女儿被警敲门叫醒,陈杨玉凤的丈夫陈德田
也赶回家。由于陈德田和蔡宝林先前有纠纷,因此双方在理论时,陈德田对蔡宝林说:「人在做天在看,
做好做坏有报应。」陈杨玉凤母女则对万莹莹说:「不要演戏,在别处摔倒跑来我家门口坐」、「不会摔
得那么严重,管你去死。」
万莹莹验伤后先控告陈家母女过失伤害,另告陈家触犯公然侮辱及陈碍逃生通道的公共危险罪嫌。
检方调查后,认为万莹莹坚称被高跟鞋绊倒,陈杨玉凤也承认在阶梯摆放自己的高跟鞋,因此依过失伤害
罪起诉陈妇。至于公然侮辱和公共危险部份,检方认为陈家说话内容,还没有到减损万莹莹名誉程度;
而公共危险部份,因陈家摆放杂物位置紧靠角落,楼梯间还能上下通行,因此都不起诉。
一审认为,楼梯是供所有住户进出和紧急逃生之用,不能在阶梯上堆放鞋子和任何杂物,因此判陈杨玉
凤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罚金新台币四万元。陈杨玉凤不服,上诉二审,她告诉法官,楼梯宽约九十公分,当
时一个阶梯只放一双鞋,共放了三楼阶梯,鞋子并没占满整个楼梯,仍有很大的空间可供通行,应不是她摆
鞋导致万女摔伤。
被害人索赔34万元
但高院合议庭仍判陈杨玉凤拘役四十天,但符合《减刑条例》为二十天。合议庭认为,本案幸好被害
人还年轻、伤势不重,若是老人家因此跌倒受伤会更严重,刑责会更重。
陈杨玉凤和她丈夫陈德田昨对判决结果很无奈,陈德田说:「我们真的有苦说不出,不想再多说什么!
只希望到此能够彻底结束。」不过陈杨玉凤面对的不止刑责,万莹莹还向她求偿三十四万余元,正由板桥
地院审理中。因此,陈家为了楼梯摆鞋,除这两万元罚金外,已付一、二审律师费十一万元,将来还可能
要付民事赔偿金,代价不轻。至于受伤女子万莹莹,记者昨联络不上,不知她对判决的看法。
《苹果》昨进行街访,受访者表示邻居把鞋子放在楼梯间是普遍现象,民众小雪说,她上下楼都会担
心踩到别人鞋子被绊倒;也有不少民众表示根本不知道楼梯间不能置物,昨天的判决是很实用的警惕。
楼梯间摆杂物可罚20万
针对国人习惯在楼梯间摆物品,台北县政府工务局局长柳宏典强调,在楼梯间摆鞋柜、鞋架、盆景
或其他物品,只要妨碍其他住户通行,全是违规行为,可处四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律师则提醒,若罚款
后还不改善,管委会可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住户大会)决议,打官司要求该住户搬走。
柳宏典强调,虽然多数民众不会为了这类小事检举邻居,但只要将门口的公共空间或楼梯间当成私有
空间使用,都属违规行为。至于民众常在门口摆脚踏垫,也是违规行为,但因太过普遍,也未阻碍其他住
户上下楼,工务局不会取缔。
他提醒,民众若遇这类情形,可先向管委会反映,管委会若协调不成,则可报请工务单位要求改善,
若不改善,则可依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处四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不改善恐须搬家
律师蔡世祺强调,若有人在楼梯间堆置物品,妨碍到其他住户,住户可依《民法》侵权行为,要恶邻
撤掉物品,恶邻若被工务单位罚款后还不改善,管委会更可依住户大会决议,告进法院要恶邻搬家。
台北市曾有民众在楼梯间设置吊扇、鞋柜,还装了镜子,被法官依窃占罪判刑。前年,一名住在公寓
顶楼的男子黄荣洋,擅自在四至五楼间加装铁门,不让邻居上楼,让住户遇到火警时可能无法逃生,也被
依公共危险罪判刑三个月,得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