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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106个相奸罪判林女1年徒刑,得易科罚金36万。(图/示意图,无关本案/达志示意图)

突发中心/台北报导

一名林姓女业务被控和一名在香港经商的有妇之夫,有不正当关系长达4年3个月。其中,商人每月会给她1到2万元的港币(约新台币4到8万),而整起事件直到商人老婆发现两人怪异的简讯才曝光。对此,士林地院认为,林女触犯相奸罪,共106罪,判她1年徒刑,得易科罚金36万。

判决指出,林女原先表示,和商人是7年前在网路上认识的,而对方并没有跟她说自己有结婚,直到正宫打电话给她,她才知道。林女却又于法院审理时改称,自己有主动问商人有没有婚姻关系,而对方回答说已经跟老婆分居,还说要跟老婆离婚,没有跟她说跟老婆已经和好。

商人表示,扣掉林女月经来的那周,一个月约会发生3次性行为。对于为什么要汇钱给林女,他则表示,「是为了讨好她」同时他也坦承,每月会汇款1到2万元给林女。整起案件直到商人的老婆发现简讯内容有异才曝光,而当时商人认为自己不仅有老婆还有3个小孩,所以向林女提出分手。对此,林女否认被包养,供称那些钱都是对方心甘情愿给她,只有和对方吃饭,没有发生性关系,而她也不知道对方没有离婚。

法官勘验两人的聊天讯息发现,林女曾表示,「我才是最委屈的人,不管怎样你老婆还有你照顾」、「麻烦别一直欺负我,至(应为自)从你说你老婆发现,我就一直让一直退,别让我觉得你不想负责任,人的忍耐是有限的」等语,法官同时勘验林女和她男友的电话录音发现,林女在遭她男友打耳光后,承认自己有背著男友和商人发生关系,因此法官认定林女确实知道商人有配偶,且确实有和对方发生不正当关系。

法官依照在汽车旅馆的信用卡消费明细,统计林女共犯下106次相奸罪,每罪判3月徒刑,合并执行1年,得易科罚金36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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