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磚引玉,亂答一回——

1.親子關係是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只要存在血緣關係,就必然延伸出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關係。舉例來說,即使你和你媽斷絕了親子關係,你姥姥還是你姥姥、你舅舅也還是你舅舅,這些延伸出來的親戚關係,要不要一攬子順帶也斷絕掉呢?

顯然,這個「斷絕」行為將給傳統的社會關係帶來極大衝擊。

2.國家不想幫你養老。

在極少數情況下,父母好吃懶做、不務正業、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這些子女可能會以為「我小時候你們都沒有養我,我好不容易喝著西北風才長大的,現在想讓我給你養老?我跟你斷絕關係!」

對不起!不行!

首先,他們沒有盡到養育的義務,也有你自己的責任:你沒有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撫養費」!對自己權利的漠視=不作為的放棄。

其次,如果國家允許斷絕親子關係,你爸媽老了之後,誰來養老?政府么?醒醒吧!


因為親子關係不是法律關係。

贍養關係是法律關係,撫育關係是法律關係。

民間說的斷絕父子關係,實際上是指斷絕贍養和撫育關係。這種關係根據情節,是可以改變的。

假如古代社會兄弟之間有互相幫助的法律關係。喬峰和他的兄弟們喝絕交酒,他們要和法官說我們要斷絕江湖兄弟之間互相幫助的法律關係,而不是說我們斷絕兄弟關係。


不是絕對不允許。(咱就不咬文嚼字的來解釋親子關係了)

孩子與親生父母斷絕關係靠收養。養子女與生父母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比如,符合《收養法》「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的規定,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收養關係成立,在法律上生父母和孩子之間就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了。

收養關係中的親子關係也可以斷絕。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可以斷絕的情形:1.孩子沒有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2.養子女成年後,如果與養父母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協議不成可以訴訟。

至於,趙四與張學良私奔後,其父趙慶華在報紙上刊登與趙四脫離父女關係,這類親子關係斷絕法律確實不支持。說下我能想到的理由:

①未成年孩子的照顧與教育問題,國家承擔不起。未成年需要人照顧,一個小不點的吃喝拉撒都要人操心,更不用說教育問題,親子關係肯定不能說斷就斷,這個大家都能理解。不考慮上述所說的收養,這個絕不允許擅自斷絕親子關係是毋庸置疑的。

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子女的贍養義務也不能推給別人。既然父母在對於未成年孩子不能斷絕關係,那麼父母必定要有所付出,法律上講究權利義務相統一,那麼父母也必然要享受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國家肯定不會給所有老年人養老,所以這個贍養義務,國家不會給子女免除掉。

③與我國宣傳的核心價值觀不符。如果法律允許父母子女隨便斷絕關係,那豈不是比離婚還容易。為了社會和諧,去法院起訴離婚都很難,離個好幾年都正常。這親子關係說斷就斷了,我們還怎麼對外號稱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上下五千年的優良傳統,還怎麼宣傳和諧的社會主義價值觀?

④說了那麼多,其實根本沒有必要靠法律來斷絕親子關係。如果雙方都同意斷絕關係,那法律不用介入,現在就可以實現,雙方既然都不想看到對方,不聯繫就好了嘛。如果是其中一方要斷絕關係,不論是父母要與子女斷絕關係,還是子女非要與父母斷絕關係,無非是孩子離家獨立生活,孩子已經成年,法律上都沒有問題啊。那就剩下一個贍養問題,你看,斷絕親子關係後的落腳點又回到老人贍養的問題上了,讓法律直接規定年輕人可以不贍養老人,這就相當於默認父母可以不養孩子,這難度……


首先你搞清楚矛盾關係

法律代表統治階級利益

統治階級利益從何而來?金字塔結構的層層剝削而來

這個正金字塔的結構正是基於生產要素的不斷擴充,常規勞動力作為一個特殊的生產資料。跟金銀銅鐵沒什麼區別。

認識到上述關鍵之後 你能同意你家的雞不給你生蛋么?你願意么?

或者說 你同意你家的雞生的蛋 這個蛋的物權不歸屬於母雞也不歸屬於你么?

什麼!?你同意?!···


考慮到所謂的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


如果親子關係都可以隨意斷絕的話,那麼這個世界上還有什麼斷絕不了的呢?對自由的限制其實也是為了對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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