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結論:為了防止通過離婚逃廢債務。

先講個故事。在若干年前,某地有個土豪男,名下有鋼鐵、房地產、酒店、旅遊、餐飲等產業。他的產業都有向銀行融資,土豪男作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自然被銀行要求追加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某一年,土豪男出軌,被老婆捉姦在牀。老婆向法院起訴離婚,土豪男作為過錯方,前妻分割得到大量的財產,包括酒店、旅遊、餐飲的產業,土豪男留下鋼鐵和房地產業。一段時間後(好像是一年多),鋼鐵行業遇到寒冬,土豪男的鍊鋼廠還不起錢了。銀行作為債權人,想著土豪男還有其他產業能賺錢。結果銀行去追償時發現,那些具有穩定現金流的產業都不是土豪男的了,是他前妻的。土豪男直接坐地破產,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最後是土豪男、政府、銀行三方坐下來談判,進行債務重組。看起來土豪男很慘是麼,又是離婚又是破產背負巨額債務。實際上,土豪男破產後,一直免費住在前妻的酒店的總統套房中。土豪男估計這輩子是沒法還清銀行債務的(因為我國沒有個人破產),但是他的生活質量絲毫不受影響,畢竟前妻供養著他。

一直以來,離婚都是非常有效的逃廢債務的辦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只要債務人能證明債務是個人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就能用離婚逃廢債務。

所以,為了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降低訴訟難度,金融機構在向自然人發放貸款,或要求自然人提供擔保時,都會要求自然人的配偶簽字。這樣一來,哪怕借款人或擔保人離婚,銀行仍舊能無障礙地追償或要求代償。


你夠強硬可以不簽,逼著客戶經理去改貸款批複。

當然也有可能就貸不下來了


如果你是擔保人,我只能祝願你能平安,給擔保的哪位很靠譜,否則你的犧牲會比較大!!!!

至於為什麼擔保人的老婆需要簽字,因為夫妻財產是共有的,雙方都需要知情的情況下才能做出變更或者變賣,否則無效,隱瞞另一方進行變更或者變賣,法律不予支持,可通過法院起訴拿回自己的財產!

現在你應該知道擔保是什麼意思了吧?應該知道擔保最壞的後果是什麼了吧?是的,最壞的結果就是你幫擔保的那位還賬!!!


這跟婚姻法規定的共同債務的概念有關。

就算有些債務,法理上不能算共同債務,銀行為了保險起見,也會要求夫妻出面簽字畫押。


你貸款是否用房屋作為抵押物?如果是,你妻子是不是房屋的法定共有人?

1.你妻子是法定共有人,那麼他必須作為擔保人簽字,不然抵押物無法落實抵押。

2.你妻子不是法定共有人,是否需要用你妻子的收入一同申請貸款?如果是,你妻子必須作為貸款共同申請人,提供收入擔保。

3.銀行為控制風險,可能會要求婚後債務夫妻雙方都知道。


借款人還不上了,需要擔保人代償,處理擔保人財產的話,需要共有人也就是配偶同意纔可以


夫妻共同所有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