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婚前給女方買了車,女方現在想把車還給男方,男方要求女方賠償折舊費

2、戀愛期間,男方在各個情人節等節日發了祝福紅包,現在要求也退回

3、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買了手機,女方是拒絕要的,男方強烈要求給女方,女方過意不去,附送了一根貴的皮帶給男方,男方現在要求女方退還手機以及賠償手機的折舊費

4、婚禮後的壓歲錢,煙酒,喜糖,酒席喫飯錢也要求女方一例承擔

網友們,你們覺得合理嗎?求你們給我指點迷津,拜託了


我覺得戀愛期間男方主動送給女方的東西,女方可以還也可以不還,看女方自己的意願,但女方主動向男方要的東西應該歸還。因為婚禮而發生的錢財往來我覺得應該還給男方,因為他之所以願意付出的前提是你同意跟他結婚這個承諾,而你並沒有跟他登記,而提出了分手,相當於是你違約,所以,他因為你的承諾之後為你付出的東西應該歸還,並跟覺對他的影響程度適當的做一些補償,婚禮的費用一人一半,不該讓男方一人承擔,這是我個人的觀點


網友出的主意再多,實施起來還是靠你自己的,找個律師來解決一切才最靠譜。


讓他要唄,法律又不會支持他。


我覺得戀愛期間的花銷沒必要。況且都是有來有回的。很正常。現在誰談戀愛分手了還要把之前送的禮物都要回去。其次就是這個辦酒席的錢。我覺得這要看分開的原因是什麼。是誰提出分開。或者這中間誰有錯。如果是女方執意不願意結婚。在男方^沒有特別不能容忍的問題的前提下。那可能男方會覺得自己虧了。如果是男方不願意結婚了,也沒有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我覺得不用。你不結了。又不是我。我又沒犯錯、為什麼讓我承擔損失。


如果是感情不和分手,男方的要求不合理。如果是那種舉辦了婚禮之後女方出軌約炮被男方發現,合理!!!


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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