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犯了故意殺人在法庭審判的時候他拿出槍就把審判員打死了,審判還能繼續嗎?


被告人想在法庭開槍,我真的很替他發愁,怎麼搞到的槍呢?

題主應該是沒有參與過刑事案件庭審。

這種故意殺人案件的被告人肯定是關押在看守所裏的,開庭的時候是法警帶著法院的提人手續去看守所裏把人帶出來。帶出來的時候這種重犯都是手銬腳鐐上全套的。而且看守所裏搜查很嚴,不可能在看守所裏把槍藏起來並帶上法庭。

由於故意殺人罪可能判處死刑,一審肯定是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般中院的硬體設施還是很完善的。帶到法庭之後,這些被告人都是從被告人專用的通道進入法庭,與公眾通道和法官通道都是不一樣的,在這個過程中,除了法警之外,被告人接觸不到其他人。每一個被告人至少配備兩名法警押送,對這種重犯,除了常備的兩名押送法警,肯定還會有其他後備安保人員。

上庭之後,被告人席在法庭正中,後邊是一道六七十公分高的圍欄,把審判區和公眾旁聽區隔離開。旁聽區的第一排是不允許旁聽的公眾坐的,是法警的坐席。所以開庭的時候被告人身旁坐著兩位法警,旁聽區的第一排也會坐著幾位法警。

槍不可能是法官給的,因為被告人要開槍打法官,也不可能是旁聽人員給的,因為他們進入審判之前會通過層層安檢,槍支想帶進去真的可能性不大。

想來想去,只有三種途徑,第一是法警中有人私下給他的;其次是出庭檢察官給他的;另外就是他的辯護律師帶給他的,只有這幾類人進入法庭不需要過安檢。

檢察官和律師想要把槍交給被告人只能是當庭遞交,被告人身邊的兩位法警可不是喫素的。只有法警有機會把被告人從看守所提出來,在開庭之前能私下接觸被告人。所以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法警給的可能性最大。反正不管是誰給的,這位共犯都是為殺人犯罪提供工具,屬於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解決了槍支來源問題之後,我們再來看下邊的處理。

由於這個案件一審在中院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中院一審可以由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題中說是把審判員打死了,不知道是打死幾位,但肯定是把至少一位職業法官打死了。這種行為是之前犯罪未經判決又犯新罪,屬於典型的實施多個犯罪行為的情形。只不過此次在法庭殺人與之前的故意殺人行為罪名相同,都是故意殺人罪,所以不是按數罪併罰處理而已。正常操作是中止前案審理,由公安機關重新對此次犯罪行為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法院重新立案審理。

另外此次法庭開槍事件中整個合議庭都是受到攻擊的受害者,之後再次審理該案的時候,本案中的合議庭要全部迴避,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公訴人和出庭的律師以及法警等都是案件目睹者,根據證人優先原則,公訴人必須更換,以證人身份參與法庭槍擊案。辯護人也是一樣,作為本案證人,不能再繼續擔任被告辯護人。法警也必須全部更換。

這個流程會很快,有多快可以參見孫文斌殺醫案。而且最後這個被告會死得透透的。


問題不成立,應該問:犯罪嫌疑人庭審的時候搓了一個炎爆把法官炸死了怎麼辦。這個比你帶著一把槍受審來得更合理。


題主問題太侷限了。

不只是對審判員實施罪行,也不只是對庭上人員實施,甚至不需要在審判時實施。

根據刑訴法,有新的罪行出現時,要重新審判。

所以只要隔三差五搞死個法警就好了,反正只要上庭必須得意識清醒,充其量被穿拘束服唄,穿了拘束服也可以用頭撞嘛…

要點在於實施罪行時間要短,短到其他法警反應過來之前你就已經停止了攻擊行為並表示自首,避免被當庭擊斃。


腦洞問題,腦洞答案

love╮( ̄▽ ̄"")╭peace


還審個毛線,直接軍隊上吧


題主一定沒見過刑事案件的庭審現場。

故意殺人這種重刑犯,出場時手銬、腳鐐,鏈在手銬腳鐐之間的鐐銬,走路都得是小碎步。

題主更沒見過在看守所警察是怎麼提犯人的。

5、6個警察,輪番上陣,挨個把犯人從頭到腳捋一遍,腋下、襠下、鞋裡這些隱祕角落是搜查重點。

就差沒扒光內外檢視了。然後,才會把這個犯人從看守所提出來。

就算提出來,也是一堆人簇擁著。

就這,可能突然變出把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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