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男與吳某女經人介紹處對象,婚前吳某提出購房。張吳雙方與出賣方簽訂購房合同,總房款50萬元,首付20萬元。但實際首付款張某支付。婚前辦理了房產證。婚後五年,張某承擔房貸還款義務,實際償還貸款10萬元。目前房屋估值100萬元。。現張吳因感情不合鬧離婚。房產該如何分割?謝謝諸位!


原則是分一半,但是一般分不到一半,從以往的案例看,大概百分之二十三十吧,畢竟你沒有出錢,分一半的話,那不就成了空手套白狼!


分幾塊來看:

1??婚前買房的首付20萬、男方出的,該是男方的

2??婚後還貸款部分、男女雙方一人一半

3??婚後房子升值的部分,一人一半

4??房子寫的男方名字,女方很難要過來,以上的這些一般是男方通過經濟的形式補償給女方。


首付款是男方拿的,只要提供證據20萬首付就是男方的。

婚後還貸10是共同財產,算男5女5。

綜上,房款男25,女5,100萬房產刨去20萬貸款,凈值大約80,男的約佔5份,女的佔1份。

女方一般主張不到產權,估計也就是拿錢去名離婚。這就可以雙方坐下來談了,少的要個10萬,多則要個 15~20,就看個人本事了和情分了。

當然去法院起訴離婚是不可能支持你拿房子凈值一半40萬的,這個就不用痴心妄想了。


房產證有人家的名字,按道理就要給她分配一半啊。結婚前要求房產證加她名字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患未然。你既然當時答應了那就要承擔後果啊!婚姻期間你賺的錢也是你們自己的共有財產啊,不存在是你自己供月供。


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大概率是判給張某男,剩餘貸款20萬由張某男承擔。

婚後償還的貸款10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根據房產升值,吳某女可分到10萬。

婚前首付是男方個人出資,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作為出資方可以多分10%-30%不定。

法律依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六: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雙方未對該房產作出特別約定,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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