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過好多次了,首先了解一下旅遊法對於不可抗力的規定,我這直接在之前的回答覆制過來的,我真是怕重複回答再給我個違規,這個月都兩個了。

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遇到不可抗力時,旅行社、旅行網站等平台可以依法免責,無需退還已支付費用中不可取消的部分。

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但旅行社要在扣除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之後,再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如果協商變更行程,費用則多退少補。

作為消費者,當不可抗力發生時,也可以依據《旅遊法》和旅行機構共同協商以下解決方案:

1.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做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3. 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4. 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首先,旅遊法當中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所取消的旅行行程,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可以取消的部分,不可取消的部分無需退還,那麼問題來了,不可取消的部分得有證明材料,這個旅遊者如果不認同退款協定可以向旅行社要,如果旅遊者對於這些證明材料持懷疑態度,可以向旅遊局進行投訴,通過官方途徑協商解決,但是如果損失證明材料沒有問題的話,那基本就是按照規定走了。

其次,通過這次給旅遊者辦理退款的經驗來說,退款金額的比例國內游大於出境游,這點還是政策給力,國內游可以取消大部分的預定,退款比例相對要高,出境游涉及到境外,中間退款協商比價困難,老外可沒有咱們團結一心,眾志成城(這句話不會被舉報吧哈哈哈哈)

最後說點除了硬性規定之外的東西吧,畢竟疫情無情人有情。對於退款事宜,咱們首先了解一下你的旅遊款經過了幾道手,旅遊款交到旅遊者報名的旅行社,旅遊網站,這叫組圖社,這是第一道手。然後由組圖社扣除自己的利潤,根據旅遊者報名的旅遊線路,把旅遊者的旅遊費付給該線路的供應商,然後供應商拿著旅遊者的旅遊款去預定機票,酒店,大巴車,景點門票等等地接社。

不對任何旅行社做出任何評價性言論,單從本人來說,在這次旅遊退款大潮中,只要旅遊者的旅遊款在組團社或批發商手中,基本都是協調全額退款了。對於旅遊款已經付給地接社的情況,損失肯定是已經有了,只能盡最大努力去溝通批發商,最大程度進行退款了,這點沒有辦法,能退多少是人家批發商和地接說了算的。反正我至少做到了問心無愧。退款協議什麼的我就不附上發出來了,涉及到很多個人信息,我怕出問題,安全起見。


合同裡面都寫了。。。。看合同吧,春節期間的車費酒店費用都是提前預付過去的,據我所知到今天差不多1萬多家旅遊相關企業撐不下去了。


因為受不可抗力影響,如果有費用產生了,應該旅行社和個人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失,個人認為旅行社應該承擔大部分,並向客人提供詳細的消費記錄


疫情導致封關了?沒封只是旅遊警告什麼的怕是退不了。


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免責


應該把,這方面不是很清楚


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實客觀原因導致行程終止的旅行社應該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

就是已經用了的錢不退,還沒用的錢退你。


根據旅遊法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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