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需要好好來說一下,沒有看上去那麼簡單。

首先,借貸主要分為兩類:金融借款與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合同是合同成立時生效,也即諾成合同;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是實踐合同,也就是以款項交付為生效條件;那麼問題中的自然人申請網貸,實際上是自然人與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借貸法律關係,這個應該怎麼認定呢?

長久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到底是屬於「金融機構」還是普通企業,不僅困擾著律師,也困擾著辦案法官,該問題也不停地被上報至最高院,申請進行明確認定,以便下級法院認定該類借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所以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出具《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複》,如下圖:

該批複明確了: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不適用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這意味著什麼呢?

1、樓主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話,年化利率水平原則上不受4倍LPR的限制(是浮動的,當前大約年化15.4%),也就是20%的利率,也不違法。

2、不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簽了後,就生效了。如果錢沒有到賬,對方構成根本違約,你有兩個選擇,主張解除合同或要求繼續履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這要看合同里是否約定了出借人的違約條款,通常小貸公司不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3、這種情況下,可以首先向小貸公司所在地的銀保監局或者金融辦進行投訴,基本上問題會得到解決,如果還不能解決,保存好證據,以便在必要時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只要沒到個人銀行卡賬戶,均不需要


不需要,因為沒完成交易。合同也是無效的。


不需要,不要交錢就是,這種就是騙你交錢的


你沒有產生交易啊,單方面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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