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後報警,雙方去了派出所,警察對我的傷拍照,然後說要調解,我不同意調解要立案,但警察說現在不立案,讓我自己去醫院驗傷後如果構成輕微傷才立案。現在的問題是我自己去醫院的話醫院不會出具傷情鑒定的,我被打的不是很嚴重,但牙齒出血,臉上腫脹淤青,手關節處痛,如果不嚴重是否如派出所說的他們不會立案?我的目的是立案後我去法院起訴離婚對我有利。


根據你的描述,施暴者已同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最重可以處5日左右拘留,如果不想拘留他,可以要求對他開《家庭暴力告誡書》。你的情況不夠立案,只能受案。受案是對不夠犯罪的行政案件而言,立案專對刑事案件。

無論是告誡還是治安處罰,都不是必須做傷情鑒定,如果有醫院診斷病歷更好,沒有也行。如果認為派出所不作為,等30日過去,到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他們!


感謝邀請。

什什麼事情都要站在雙方的立場來看。你挨打了,很希望警察來處罰。甚至說將來上法院有證據。但是你站在警察的角度來說。按照他們的經驗來,你的傷情很明顯不嚴重。最多屬於輕微傷,夠不上輕傷。所以他們沒有給你開你驗傷單的必要性,知道你也用不上。所以他現在才會讓你們調解。

警警察處理事情就是這樣的。知道你這個事情不是很嚴重,他們也沒有辦法繼續下一步調查取證,甚至處罰,他們做了也是白做。

你你這個情況傷情不是很嚴重。不能僅靠一次報警就有用的。可能需要三次才可以。如果上期不嚴重,但是提供三次以上的報警記錄。法院也能夠認定對方存在持續的家庭暴力行為。

具體情況可以看看鐘濤律師寫的文章。

【家庭暴力】鍾濤律師教你面對家庭暴力如何報警,正確處理家暴離婚。

鍾濤律師:【家庭暴力】鍾濤律師教你面對家庭暴力如何報警,正確處理家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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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鑒定也是需要派出所委託鑒定,按你的描述已經夠了輕微傷,再找找派出所,如果不行就去找督察。有家暴的情況還是要及時報警,及時去醫院檢查,留好證據。


首先,你在受到家暴後,進行報警處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如果想要將證據固定以備後期離婚訴訟之用需要注意下列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但離婚糾紛司法實踐中,由於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明標準方面存在差異,導致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得不到司法救濟的情形。

同時由於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差、家暴行為具有隱秘性、且證據不足或傷情較輕家庭暴力容易與一般夫妻矛盾的混淆等因素造成家暴取證難。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家暴需要由受害方舉證。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干預家庭暴力有關情況的新聞發布稿顯示,家庭暴力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當由受害方承擔,但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所突破,推定損害結果是由家庭暴力施害者造成,施害者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即可認定相關家庭暴力事實。

至於如何固定和搜集、組織證據,一般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向相關機關、組織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可以向有關機關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受害人遭受傷害後,要克服心理的恐懼,最直接的方法是撥打110,或者向婦聯等其他單位求助。一方面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制止暴力的發生,另一方面,第三方記錄在案的信息,書證是證據中效力最高的,可以成為訴訟的有力證據,例如派出所的筆錄等。

2、證據固定。

除了求助其他機關、單位,受害人自身也應當積極固定證據。遭受暴力導致受傷的,應當保留治療記錄,如病歷等。

3、要求司法機關依據職權調查取證。在當事人無法取得證據情況下,可以要求司法機關調查取證。

總之,受害人遭受暴力後,不可一味忍讓,要向外界求助,注意保留證據,必要時起訴離婚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那麼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申請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具體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

其次,申請的一方要提供證據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會給申請人做筆錄,要求說明情況、提供證據。然後向被申請人詢問情況,對證據進行質證,看是否符合簽發保護令的情形。

最後,在法院認定存在家暴情形或面臨現實危險後,會立刻簽發人身保護令。簽發保護令後會送達給當事人居住地的社區居委及派出所,要求協助關注被申請人的行為。

家暴從來都不是「家務事」,以任何理由施暴都是違法的。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廣大家庭成員要從自己做起,呵護家人、永不施暴。同時要善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首先講一個大家都明白的道理,家暴這種傾向不是說改就能改的掉的,只有0次和無數次的差別,遇到這種問題首先要果斷做出分開的決定。

其次,家暴案件特別難的一點就是取證,如果沒有實質性證據的話,警方最多只會當成家庭糾紛。清官難斷家務事,一旦他們認為是家庭糾紛,就不會過多介入了。所以一定要有保留證據的意識,在被家暴過程中儘力保留下一些實質性的證據,這些證據是保護你的關鍵。比如視頻、自己身上的傷痕、鄰居的證言等等,這些都是可以實質幫到你的證據,一定要有意識保留。另外如果想要起訴的話,這些證據也是必備的,不然對你自己是很不利的。

等有實質性證據之後,再報警,不然警方只會把你當成簡單的家庭糾紛,不會再進一步處理。切忌沒有留下證據就去報警,這樣警察大概率是和稀泥了事。

最後再強調,一定一定要對證據留個心眼!

(最後,希望新冠戰勝家暴男!)


一定要做傷情鑒定,有接處警登記表醫院就會做的,不需要警察立案才能做


派出所應該管的事情他不管,那就是不作為,就是失職,你就連派出所一起告,到分局去告這個派出所。


派出所不作為可以找婦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


找婦聯


醫院做檢查,司法鑒定中心出報告,不過家暴大多數情況派出所都讓調解,不是他們想調解,是吃過太多虧所以只敢讓你們調解,不然管了還要被倒打一耙,誰願意...


想在訴訟中證明家暴事實,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報警回執,並要求製作筆錄。如果雙方調解,也需要在調解登記本上簽名按手印。訴訟的時候都可以調出來。


在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儘快以書面形式郵寄向屬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簽收後,要求派出所出具受案回執。

派出所拒不出具的,以該派出所為被申請人向所屬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複議。如果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提起刑事複議。

行政複議的答覆期限較長,刑事複議較短。


警察也不知道你是不是真的要辦他,頭天要辦他,第二天又說不辦了,警察很難做的。

真要搞你去醫院檢查看有什麼傷,醫院會給你開診斷證明,拿過去給警察就行,動了手就會受理行政案件。


這種情況也發生在我身上,建議你往家裡裝監控自己錄取視頻或者叫上其他目擊證人 發生家暴先報警 在目擊證人過來 因為你報警人家只是勸導 也不是不作為 根據治安法 也就是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1000罰款 但只要你讓醫院出來傷殘鑒定也可以 家暴只有0次跟無數次 你打110人家出警就不算不作為 如果經常家暴錄取視頻上訴法院好像也可以 這是我了解的


你 只能反抗,要不然沒有用,我骨頭曾經被打進去一塊兒,也是因為家暴,但是也沒人管,警察來了最多教育幾句,回來還得接著挨打,就這樣一代傳一代,每個人都有暴力傾向, 把那些傻逼家長所謂的棍棒底下出孝子,一代一代傳下去,說白了就是他媽自己不高興自己生氣,用自己的暴力傳到別人身上,被家暴的孩子很有可能會出現心理問題,像是抑鬱什麼的,但是那些傻逼家長從來不在意,無論是夫妻之間還是與父母,你只能反抗,要不然會被打死,家庭暴力導致多個孩子自殺,這些都沒有報,記住一點,要麼讓他坐一輩子牢別出來,要麼就讓他一輩子不敢再打你,否則那些施暴者一次又一次沒有人管,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這意思,棍棒底下出孝子封建愚昧,記住要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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