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大陸沒有保釋制度,類似的制度是取保候審。所謂取保候審,簡單來講就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不用羈押,但取保候審不是意味著沒事了。

二、根據中國大陸的現行法律,獲得取保候審有兩種途徑,一是申請取保候審獲得批准;二是說服公安機關不申請逮捕或者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因為不逮捕人就會出來,公安一般會將其轉為取保候審。

三、申請取保候審是否能獲得批准,關鍵看是否具有取保候審的情形;是否能不逮捕,關鍵看案件是否符合逮捕的條件。這兩個問題,都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應該由專業的律師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操作。


你應該在被抓的時候,對警察叔叔說:「在我的律師沒有到來之前,我有權保持沉默……」

哈哈,我是覺得是不是電影看多了,X港TVB的電視劇看多了,「保釋」都出來了。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在我國大陸法律中沒有「保釋」的說法。但是有等同於保釋的說法,換句話說大陸這邊的保釋不叫保釋,叫「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申請或職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情形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一種擔保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若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在變更其他強制措施或取消強制措施後,收取保證金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退還的保證金。

如果說,符合以上情形的話,那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如果說不符合以上情形的話,那只有主動交代,向警方提供更多線索,坦白從寬,爭取寬大出來。說白了,人都是自私的,自己做的事情那是要自己承擔,別人做的事情,也不要自己去承擔,意氣用事不可取。相信在柵欄裡面改造很多年出來以後,曾經幫人頂著的那些責任的那些人,你覺得是情義,覺得是義氣,可人家也不會記得你。可能還會說你是個傻叉,別懷疑我說的,事實就是這樣!

是不是香港電影看多


所以我先問打算還錢退贓嗎?不還的建議死刑


積極退賠受害人損失,爭取諒解,然後爭取取保候審措施。


用緩刑的標準去考察一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希望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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