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判刑?

刑事拘留一般是五個月左右的時間判刑,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刑事拘留後,經過一段時間的偵查、起訴、審判,最後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判刑了。然後這段期間一般是多長呢?相信這才是很多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比較關心的問題吧。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相關介紹。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具體分析如下:

1、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你已經知道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了吧。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刑事拘留最多為14日,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況的,如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的,則最長可以對其拘留37日。在刑事拘留期間也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聲明:本文轉載自網路,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轉載來源:卓政小編


詐騙罪人數一多,訴訟流程會很長。

做好十個月到一年六個月的準備。

積極退贓吧!


網友:蘇律師您好,請問刑事案件一般多長時間必須出結果?

蘇義飛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偵查階段逮捕羈押一般為2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1.5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判階段一般為3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上訴審限一般為2個月】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報請公訴機關批准逮捕的期限為7日,合計為37日。批准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為二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邊遠、集團、流竄、面廣"的四類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移交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延長15日。證據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以兩次為限。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的案件,從被刑事拘留到移送法院審判,大概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複雜的案件會長一些。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以及「邊遠、集團、流竄、面廣"的四類案件,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涉嫌詐騙犯罪被拘留,需要走三段法律程序,每一段大概的時間如下。

第一段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取證(訊問犯罪嫌疑人,提取各種證據)。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可能構成犯罪,馬上提請檢察院起訴。

這一段的時間:1.決定拘留後期限為3日至7日(最多30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天。

2.逮捕後:(1)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案情複雜、二個月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2)下列案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二段是檢察院起訴階段。 檢察院通過閱卷詢問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能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了,就會提起公訴,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檢察院起訴了。

1、檢察院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最遲不超過一個半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改變管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三段是法院的審判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以後,把起訴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同時把起訴書和案卷移送相應的人民法院。 一般的案件法院會在兩個月半內審結,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無罪,定什麼罪,判多少年的一審判決。具體的審限規定是: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如果是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再審三個月(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當事人不服二審(終審)判決,可以申請一次再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感謝你的關注提問和點贊。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