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任何在死球期間應對非法接觸負責的人可被判為(1)如果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判為一次技術犯規,或(2)如果發生不必要的和/或過度的接觸,判為惡意犯規。

j. 因技術犯規判給的罰球,應由技術犯規判定時在場上的球員執行。

(1)如果一名替換球員已經被示意入場或被裁判認可在技術犯規判罰前在場上,則該球員有資格執行罰球。

(2)若技術犯規判罰在開場跳球前,得分記錄簿上標出的任何首發球員有資格執行罰球。

(3)若技術犯規判罰在首發陣容標示之前,則球隊中任一球員可執行罰球。

k. 將一名參與者驅逐出場,須判罰一次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行為或者惡意犯規。

例外條款:R12ASV l(5)(譯註:待考:疑為R12ASV l(4))

l. 有下列行為的球員、教練或訓練師須被逐出場:

(1)一次拳擊犯規。

(2)一次打架犯規。

(3)一次因揮拳企圖或未造成接觸的揮拳或未造成接觸的向對方肩部以上揮肘而判罰的技術犯規。

(4)非因連續比賽動作而故意進入看臺。

(5)二級惡意犯規。

(6)第二次一級惡意犯規。

(7)不在球隊激活名單上時參與比賽。

m. 用遮擋視線的的方式(從後面防守時在對手眼前放一隻手)防守一名非持球球員是非法行為,應判為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技術犯規。

n. 判定一次技術犯規時判給一次罰球。

o. 判定雙方技術犯規時不判給罰球。同一死球期間判定相反兩支球隊的技術犯規和執行首次技術犯規罰球前判定的技術犯規,應理解為雙方技術犯規。

p. 一名球員、教練或訓練師向裁判擲球或任何物體的故意行為,判定一次技術犯規,且可考慮將違犯者逐出比賽。

q. 已累計為個人犯規和全隊犯規的拳擊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球員將立即被逐出比賽。

這個是我在網上看到的,但是你說的那種,造成犯規把對方罰出場,或者讓對方受傷,這是不道德的,雖然是為了比賽的勝利,但是這違背體育精神,不值得提倡,比如當年馬刺和太陽的季後賽,霍利對納什的犯規,直接導致納什受傷,也讓小斯,馬里昂等人被禁賽,雖然馬刺贏了那一輪比賽,但是這並不被球迷認可和提倡,這不是籃球該有的樣子。

謝謝邀請,祝你開心。


謝邀~

用規則這種事情,我覺得恰恰是聰明和文明的表現,畢竟咱們是打籃球不是狗追兔子。。既然有規則,我又沒違背規則,我只是比你花更多時間去研究規則,利用你的弱點把你推向不利於你的境地從而取勝,何談「違法體育道德」?

換句話說後衛隊員利用變向和技巧打對方中鋒,前鋒利用身高臂展打對方控衛,這些都是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去攻擊對方弱點,也很正常啊。田忌賽馬也是利用規則取勝的經典案例呀。

如果沒有規則,張伯倫奧尼爾這種身體巨獸會拿冠軍到手軟,保羅歐文基本無處可藏。所以有了好的規則,才讓聰明的球員更有空間發揮自己的優勢,比賽纔不會淪為鬥蛐蛐、鬥雞、賽狗......:)


造犯規是指我知道你有犯規意圖或犯規可能,我沒有避免甚至於通過某種方式使你犯規行為得逞了,本質上是我受到了侵犯。

那你說,是犯規違反體育道德呢?還是造犯規的違反體育道德呢?

當然,一種情況:以假摔等騙犯規。這種不叫造犯規,而是騙犯規,違反體育道德,被發現會被吹。


競技體育就是競技,看的就是個輸贏,別扯那些人情道德。(當然競技體育有體育道德,所以存在違體犯規)

首先犯規達到次數的球員要被驅逐出場是規則定好的,那造犯規就是合理利用規則。

其次,被迫犯規歸結原因都是球員本人或者隊友防守能力不足(無法單防,防守漏人),那對手造成犯規是對己方能力不足的懲罰。

主動犯規就更不用說了,一定是對手罰球命中率不高,利用懲戒對方罰球能力不足。

規則就在這裡,好好利用纔是尊重對手,場上摧毀對手,場下依舊可以做兄弟。


數學考試中你用同樣正確但不同於標準答案的方法解題,這種答案扣分嗎?


那不能以純道德標準去打球啊,合理運用規則也是比賽的一部分。

就像打遊戲,我方輔助拿了全場一半的人頭,對面AD被打到掛機,你說這輔助有沒有遊戲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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