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但非常抱歉,因為在下只是工商部門的一個臨時工,對知假買假僅有一點片面的認識。而敲詐勒索又屬於公安機關負責處理的刑案範疇,不好隨便胡說,只能說說個人的粗淺看法。

未查法規,直接百度可知,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

不知道具體判案時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判斷是否與百度表達的一致,

但是有一個要件是必須的,就是加害人要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

知假買假的行為,肯定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獲取錢財。

而且現在的職業打假人打的東西很有一部分實際不假,使用無害,但是總在其他非質量方面存在瑕疵,所以被打假人利用牟利。

具體請看怎麼看待職業打假、知假買假? - 第一關boss 的回答

知假買假的行為實施人一般不會特意去使用要挾或者威脅的方法

大多數人,會「你要是不陪我錢,我就去法院告你」「你要是不陪我錢,我就去xx機關投訴你」

私以為,這實在不能算是威脅或者要挾,

個人得知,在諸多的職業打假,也就是知假買假案例中,海淀法院有且只有且一起把打假人判為不是消費者,不予認可,但是具體案情法院又不透露,所以我們也無從參考

百度兩個案例

案例1:

「山東王海」被終審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判三年

案例2:

以打假維權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

從兩個案例看出,知假買假者在知假買假後進行索賠,即便數額超過法律規定的金額,也可以認定為合法行為,

但是一旦所用的手段超過消費維權本身,多了其他手段,就奔著敲詐勒索的目標就更近了一步

比如案例1買賣超過維權本身的報道資料

案例2的勒索對象不是商品銷售者(還有些其他手段)

結一個論,從已知案例裏:

知假買假何敲詐勒索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以佔有財物為目的

但具體實施手段略有不同,是否(聲稱)利用合法的渠道,是否搞對了侵害對象

你要是不給我錢(與消費有關),我就去告你,合法。

你要是不給我錢(與消費不特別相關),我就把你的故事縮寫(斷章取義)一下去市中心拉條幅噁心死你。敲詐。

目前,接觸到的打假人普遍文化素質不甚高,還多有得意忘形之色,部分所用的方法已經很接近敲詐(接近而已)。

商家往往又處於息事寧人的心態,也沒有留存證據保護自己的習慣

即便有,證據也往往不在點上。

稍微成熟的打假人,都還在法律框架內知假買假

雖然個人以及絕大多數同行很不喜歡他們,但是國家的法治上層還是認為他們有益於法治水平的提高,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立法肯定還是以鼓勵知假買假為主。

拙見,不能用於參考。具體情形應以司法機關的判斷為準。


「知假買假」就是買了假貨,而已,是花錢買東西

「敲詐勒索」是以威脅和要挾的手段強行索要財物,是要錢

一個行為是買東西,另外一個行為是要錢,兩者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當然了,有點常識和理智的人,都會考慮到明明知道是假貨卻還要買,後面肯定是有目的,而且這個目的很有可能就是要錢,但是買東西和要錢,的確是毫無關係至於說「買假貨」之後要錢的行為是否屬於敲詐勒索行為,就要看後面「要錢」的行為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定義了,這兩件事本身是毫無關係的

我現在都要求,各廠家務必安排自己的理貨員負責自己品牌商品

萬一有啥問題,

理貨員自己解決,超市方不受任何損失

這就是經營者的智慧!

非常鄙視那種專門藏過期商品的打假人員

並且成功把這類手段的人員送進看守所

具體怎麼落實?不好意思,商業機密啊

對於挑剔含量及外包裝中文標識

生產日期打碼模糊或者易損的

哪個廠家的東西,哪個廠家代表過來

我提供小會議室,你們兩個先聊聊,錄音錄像肯定了

服裝類的老闆一般都有錢

所以敲詐金額一般張嘴都是十幾二十萬

曾經有個現在出國的小老闆,當初做拆遷。

他老婆的服裝牌子T桖,因為含量問題被打假

打假來了四個人,兩個在車裡等,兩個上樓談

小老闆直接帶著七八個壯漢,從消防通道把這兩個提溜出商場

直接扔進兩輛車的後備箱

拉到他的工地裡面

挖掘機挖好了大坑

把這兩個扔進坑裡

然後直接說,十萬是吧。錢我也帶來了,給你們

我看看你們有命拿有沒有命花!

在此期間,兩個同夥滿商場找人,問管理者,他的人哪去了?

商場裏那麼多人,誰知道你找誰?

當時對方就急眼了,我兄弟就來你們那品牌的櫃檯來解決事了,明明進來了

人呢?打電話也沒人接,你們把人弄哪去了?

售貨員一臉無辜,我不知道啊,我剛上班,不知道啊

兩人急眼後,打110

人員失蹤?您說一下,失蹤人員多大歲數,失蹤多久了?

25,失蹤兩小時。。。。。。。再見

最終,當地所有打假團體都知道了,有幾個牌子不能碰

那兩個小子被埋了半截,身邊扔了一袋冥幣,小老闆撤之前,把手機扔回坑裡,這倆才得救

好吧,別質疑,我編的故事,經歷過的人才知道真實性

另一起,錄像還在我的硬碟裏


作者:匿名用戶

鏈接:被假貨坑是怎樣一種體驗? - 匿名用戶的回答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食物安全教育刻不容緩——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組圖) *

自費舉報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

正直市民遭香港當局打壓致精神失常——一位受害女童父親的悲慘遭遇

Tac先生對女兒一直呵護有加。一天,三歲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後,持續高燒,送醫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腸胃炎。後經化驗,該食物內含有數十條蟲。

此後,Tac先生又發現多間超市出售發黴、變質和過期食物。對香港執法部門漠視投訴,翫忽職守的行徑,Tac先生極為憤慨,先後向主管當局、立法會議員發出數百封郵件,痛訴不安全食物之嚴重危害,跪求當局從善如流,重典治亂。然而,Tac先生的正義訴求,猶如石沉大海。

為防悲劇重演,Tac先生決定揭穿重重黑幕。透過對全港數百間大型超市的暗訪取證,Tac先生耗資逾萬元購買了數百種不同品種的過期食物作為證物交予當局,現場拍攝了數以千計的照片和影片,向當局提供了數十萬字的食物投訴供詞……

Tac先生調查發現,位於香港繁華商業中心區內某大型超市,在五個多月內,先後十一次售賣過期食物,而距離該超市不足五十米處,就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總部。更令人憤慨的是,Tac先生在銅鑼灣某超市付款購買多件過期飲品作為證物後,遭多名店員搶奪毀證。Tac先生致電當局求助,當局拒不派員到場執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遙法外。

在八個多月內,Tac先生排除各種阻力,先後舉報了274宗超市涉嫌售賣過期食物的個案。而當局數以千計的執法人員又是如何監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資料顯示:此前三十個月內,當局發現食物已超過食用期限的個案總數為4宗。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當局對商家罪行視而不見,對民眾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過期食物泛濫成災、無良商家有恃無恐的根本原因。如果無人挺身舉報,香港食物安全觸目驚心的真相將永遠被掩蓋。Tac先生「不識時務」的舉報觸犯了當局大忌,惱羞成怒的當局展開了一系列瘋狂的報復行動,必欲置之於死地而後快。為了繼續粉飾太平,當局不斷玩弄花樣,刻意製造高壓恐懼,處心積慮地阻撓Tac先生舉報,以各種防不勝防的卑鄙伎倆,對Tac先生進行殘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狀況急劇惡化。Tac先生無法接受的是,作為納稅人,自己每年將辛苦賺得的血汗錢供養給政府,官員養尊處優,坐享高薪厚祿,卻罔顧市民權益,悍然動用政府資源,對付一個為公益而艱辛奔走的正直市民。

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紛紛設立舉報專項基金,獎勵市民舉報食物安全犯罪,不遺餘力加大打擊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當局卻冒天下之大不韙,一方面窮兇極惡,視舉報人如眼中釘,不擇手段打壓市民舉報;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縱銷售商將一些容易變壞的食物日期標籤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懲罰。

《蘋果日報》、《星島日報》、《東方日報》、《明報》、《太陽報》、《文匯報》、新浪網等香港各大媒體對Tac先生舉報過期食物進行了全面報導,香港食物安全醜聞欲蓋彌彰。然而,食物安全「無人管」的亂象不但沒有收斂,反而愈演愈烈,持續蔓延。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尋求全國輿論的聲援。此時的Tac先生,面對排山倒海的壓力,精神瀕於崩潰,經香港某醫院精神科確診患上「混合性焦慮抑鬱症」,疾病的折磨時常讓他痛不欲生。

人間正道是滄桑。Tac先生不畏強權,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為堅守良知,捍衛正義付出了慘重代價,期盼社會各界仗義執言,愛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幫助Tac先生走出困境。(Tac先生郵箱:[email protected]

* 更多圖片請透過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
職業打假人對凈化市場產品質量根本沒有起到任何幫助,因為職業打假人他們只會針對產品的外包裝標籤找問題,比如最近職業打假人打的比較多的就是,紅酒的微量二氧化硫,紅棗的開袋即食,杏仁,還有服裝的標準,這些都是產品的標註問題,而非產品的質量問題,所以對凈化市場根本沒有起到任何幫助,而是謀取私利。創建於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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