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不是「聞起來」像什麼,廣告宣傳要有空間,無可厚非;我是說,在廣告、官方網站描述、宣傳材料中 etc. etc. 白紙黑字地明確宣稱「真正含有」某種天然原料(天然沉香,天然龍涎香,動物麝香 等等),含量多少無所謂,一噸裡面加一滴也算——但實際上並不含有。這算是違法嗎?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瀉藥,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將「天然香精」定義為油、樹脂或其他源於植物、肉類或海鮮等天然來源的提取物。提取香精的過程中,會用到諸如加熱或者發酵的加工流程。

雖然本質上天然香精和人造香精沒有很大的不同。天然香精是人類從天然成分中提取出的化學物質,而人造香精是同樣的化學物質,只不過是化學方法合成的。但是許多商家一味倡導「天然」的概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市場,給消費者以貌似更健康的印象。

雖然有些香氛類化學分子既可以人工合成,同時在自然界中也廣泛存在,但是根據FDA的定義,只要生產過程和原料來源不符合定義,那麼它就不是天然成份,涉嫌虛假廣告和營銷,可以提告。


是。

消費者單方面取證比較困難。檢驗某種物質是否超標簡單,想證明是否含有某種天然混合物,尤其是微量情況下,難度較之提高了數倍。

最好的辦法,抓到其生產配方確實主觀非失誤地沒有添加這種天然原料(或者添加某種不允許添加的物質),那麼「人贓俱獲」,無可抵賴。

如果是食品公司,括弧裏的情況,可能聲譽嚴重受損乃至一蹶不振倒閉。

如果只是虛假宣傳,仍然違法。


違反廣告法,涉及虛假宣傳。

這種要是消費者或專業打假人沒投訴,就風平浪靜。要是被投訴,涉及舉證,一告一個準。

以下部分摘自《新廣告法》,供參考:

如何判定虛假廣告:

  (一)誇大失實的廣告:一般是經營者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對所提供的勞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模、技術標準、價格等資料進行誇大,無中生有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宣傳。

  (二)語言模糊,令人誤解的廣告:此類廣告內容也許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實的,但是經營者措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並影響其購買決策和其他經濟行為。

  (三)不公正的廣告:是指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此類廣告的經營者不但違反了廣告法,而且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四)消息虛假的廣告:即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本不存在。

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謝邀。

一、法律規定

首先來看一下《廣告法》的有關法條: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

再來看一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法條: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最後來看一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法條: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二、結論

在廣告、官方網站描述、宣傳材料中宣稱產品含有某種「天然香料」,但實際上並不含有,屬於對商品成分信息的一種虛假的宣傳,將直接違反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進而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消費者、競爭對手)責任和行政責任。

三、建議

如果是作為上述廣告的發布者企業,在進行類似宣傳前,應當確保其真實性,並保留相關依據備查,如產品配料的檢測報告、相關天然香料的進貨單據等。

如果是作為消費者或者上述廣告的發布者企業的競爭對手,可以向工商執法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舉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香水品牌宣傳的內容如客觀上確實不存在,消費者也因該欺騙性描述購買了香水就屬於典型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稱《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從此處來看,如香水本身宣傳成分與實際情況不符(宣稱其產品含有某種天然原料,實際上並不含有),消費者也因該欺騙性描述購買了香水,則違反《廣告法》之第二十八條虛假廣告之規定。

基於此分別給企業和消費者建議如下:

  • 企業方合規風險

廣告講究的是真實、準確、全面、不造成誤解。企業之產品對於任何聲稱或者宣傳,都應當有一定的事實依據或者證明資料進行印證,否則,必有巨大法律合規風險。

  • 消費者理性消費

消費者應理性看待化妝品,慎防掉入宣傳噱頭。


如果只是宣傳的文案或者是廣告,其實應該是沒問題的。比如很多品牌都宣稱自己有調香師,什麼走遍幾十個國家創造的blablbla,其實很有可能是某評香師坐在office挑出來的

而如果是印在產品上,有logo標識,那基本是含有這種原料,因為要出證明才能印在瓶子上

再說了,添加天然原料真的不難,也不是說含有天然原料就一定好,很多天然的原料都是過敏源。一般說含有的都不會假。


化妝品宣傳是民科重災區,什麼因子、精華、粒子、光子、生態、重塑、修護力、喚醒等奇奇怪怪的用詞。

因為這些詞都不是科學概念,所以也無法證偽。回到你的問題,「含有」是定性的,而不是定量的,檢測也沒用,這就是一個擦邊球,因為天然動植物都是混合物,一般植物組織是不能直接溶於水、溶於有機溶劑的,所以即使用了「天然成分」也要經過數到工序,最後提取的是什麼,放了多少,沒個標準,想深究非常的麻煩。這也使一些無良商家在宣傳的時候肆無忌憚。

話說美容儀的宣傳比化妝品更恐怖,有空深扒一下。


虛假沒有的東西,如果有化驗證明,是可以的


這個不好界定,比如添加萬分之一的純植物精油,也算是含有某種天然原料。就看您是否能拿出被法院認可的證據


一般來說吧 香水裡基本都是有天然原料成分的 原因其實就是廉價和高效 很多成分和組分比例 人工還無法合成或者合成代價高昂 也很難完全複製出天然的東西 放寬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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