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純正不作為犯,是否所有其他的罪名都有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形式?比如說假設甲是倉庫保安,見乙正盜竊倉庫內財物而甲未出面制止,最終大量財物被乙盜走,甲是否構成不作為的盜竊罪;見丙正打砸倉庫內財物而甲未出面制止,甲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假設A有維護治安的職務,見B正毆打C而未出面制止,A是否構成不作為的尋釁滋事罪?


不會。對行為犯來說,沒有行為就不會犯罪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吧…必須以故意,且作為的方式來從事?


首先,直接回答你的問題,不是所有犯罪都有不作為的形式。下面具體說說理由。

第一,作為犯罪或者不作為犯罪,只是犯罪中的一部分,犯罪中還包括其他內容。所謂犯罪,指的是觸犯刑法的具備可罰性,且當事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主動發起、進行、實施某些行為從而觸發犯罪的,稱之為作為犯,大部分犯罪、最典型的犯罪都是作為犯,比如說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等。不進行某些特定義務,而實際上完全可以進行,從而可能觸發犯罪的,稱之為不作為犯,典型的包括公務員的翫忽職守罪,作為親屬的遺棄罪等。還有一些犯罪,很難用作為或者不作為來概括,比如說過失類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交通肇事罪等,雖然有不作為的成分在,比如說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等,但一般都不將其概括為不作為犯罪。因為刑法上的不作為,一般不是說的普通公民、普通崗位、普通關係下的社會層面的注意義務,而是指的特定身份、特定崗位、特定關係下的特定義務。

第二,不作為犯罪的概念歷來存在爭議。因為刑法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罪刑法定,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就很難將一個行為稱之為犯罪。而一個具體行為之下,往往可以衍生出許多不同的罪名。因此,說所有犯罪是否都要不作為的形式,關鍵點就在於刑法的規定,是否有可以犯罪化解釋的空間。如盜竊罪,就很難存在不作為的解釋,即便按最寬泛的財產和平轉移的解釋,如果沒有實施盜竊行為本身,也只是一個非法侵佔的問題,如果願意歸還,則只存在民事糾紛。


當然不是


不是吧,有的犯罪必須作為才能犯,比如非法佔有


理論上可以有,但許多積極行為才能合理導致的相應罪名,如果以不作為方式實施,會極其罕見而困難。譬如,煽動型犯罪,純思想,不作為,極難。或者說,不作為義務本身就在法律上難以解釋。

該問題屬於典型的舉例式探討問題。


理論上是,但實踐中的證據不一定足以支持證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這是無限擴大不作為犯的外延,和刑法的謙抑性相悖


並不是,比如盜竊。


典型的是包庇罪,向公安司法機關作假證明,只能以作為方式行為

不真正不作為犯中,不作為是作為形式的補充,必須要有同質性,同時嚴守文義,不能盲目擴張


放大了公民的責任,自然人的無限責任與法律本質違背


哲學上說,所有行為都有作為和不作為方式。從刑法的罪行法定和謙抑性,所有行為還是要有明文的規定。


個人感覺不作為犯其實就是義務犯吧。

只要先前行為、社會地位或者公德決定了行為人具有義務去做卻沒有做的,應該就算不作為犯了。至於糾結純正不純正、是共犯還是正犯,there are always arguements。


不作為強姦?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不作為形式。包庇罪,持有型犯罪等都必須以作為形式。

保安看到小偷偷東西不管,這確實是不作為,他有作為的義務,同時有作為的可能,作為後也能防止結果的發生,符合不作為犯罪的前提,但盜竊罪必須以作為形式,同時盜竊罪必須有非法佔有目的,保安的不作為並沒有達到和作為一樣的法益侵害性,實際上法益面臨的現實危險不由保安造成,保安沒有對法益增加危險,所以保安即使符合不作為犯罪的形式,但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單獨不能構成盜竊罪。但如果這個保安阻止了其他保安去巡邏,為偷竊提供了幫助,或者他本身的不作為就構成了幫助,這就構成了片面共犯,可以按照從犯,這就構成盜竊罪。

警察看到職責範圍內的事不管,比如看到有人殺人,有作為義務,有作為可能,作為有用,符合不作為犯罪的形式,故意殺人罪有不作為形式,但警察的不作為與作為的故意殺人不具有等價性,所以警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警察的不作為行為和不作為的翫忽職守罪有等價性,觸犯瀆職類犯罪,如翫忽職守罪。

行為符合不作為的一般客觀條件時,並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當某種不作為符合具體犯罪構成時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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