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準時下班,經常加班到十二點以後甚至凌晨,五點半正常下班,只有一次五點四十下班還被誤以為是請假,六點半下班認為有急事才會走。


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如果請假沒有請假條的確可以算曠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能接受就不要應對。不能接受就跳槽。


不要妄想改變別人腦子裡得東西,你只要讓他看到他想看到的就皆大歡喜了


加班是老闆的安慰劑!


到下班時間下班這到哪裡都說得過去吧 如果領導故意找你的茬又是另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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